索引号: 010435649/2026-00206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4-09 主题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情况】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日常监管执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各族群众饮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公示。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皮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其中包含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食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总体工作原则

1. 属地监管、全域覆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督检查无盲区、无遗漏。

2. 风险分级、分类管控:结合企业风险等级、信用状况、经营规模实施差异化检查,对高风险业态、重点单位加大检查频次与力度。

3. 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双人执法,全程留存检查记录。

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检查标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四、分领域监督检查核心标准

(一)通用硬性标准(所有企业必查)

1. 证照齐全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与实际经营地址、品类、范围完全一致,无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

2. 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岗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3. 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来源合规、票据齐全、全程可追溯。

4. 经营场所干净整洁,三防(防鼠、防蝇、防尘)、通风、排水、消毒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5. 严禁采购、使用、销售过期、变质、三无、来源不明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标准

1. 生产厂区功能分区清晰,原料区、加工区、成品区、仓储区物理隔离,流程合规不交叉污染。

2. 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精准计量、全程登记,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行为。

3. 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检验记录完整,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销售。

4. 建立产品召回、风险自查整改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监管部门。

(三)食品销售经营专项检查标准

1.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合规,符合国家GB 7718标准,无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保健食品专区专柜摆放,严禁宣传治病防病。

2. 冷藏冷冻食品储存温湿度达标,设备运行正常,定期测温记录存档。

3. 散装食品公示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做好防尘防护。

4. 进口食品查验报关单、检疫证明,手续齐全方可销售。

(四)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检查标准

1. 后厨生熟分开、荤素分离,刀具、砧板、容器分类专用,杜绝交叉污染。

2. 餐具、饮具严格清洗消毒,消毒记录完整,保洁设施规范使用。

3. 烹饪食品烧熟煮透,严控留样管理(大中型餐饮、学校食堂、集体用餐单位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

4. 网络外卖餐饮保持后厨环境卫生,配送容器定期清洁消毒。

五、检查结果分类与处置

1. 合规达标:无违法违规问题,纳入正常管理,按常规频次开展常态化抽查。

2. 轻微问题(限期整改):存在一般性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现场下达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监管部门跟踪复查,整改到位方可销号。

3. 严重违规(立案查处):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主观恶意违法、屡改屡犯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约谈问责;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信息公开与长效管理

1. 本局将监督检查标准、日常检查结果,按规定时限在皮山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常态化公示。

2. 所有检查记录、整改资料、处罚信息统一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3. 本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适时修订更新。

七、附则

1. 本标准由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标准自发布公示之日起正式施行。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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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35649/2026-00206 发布机构: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4-09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情况】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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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日常监管执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各族群众饮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公示。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皮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其中包含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食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总体工作原则

1. 属地监管、全域覆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现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督检查无盲区、无遗漏。

2. 风险分级、分类管控:结合企业风险等级、信用状况、经营规模实施差异化检查,对高风险业态、重点单位加大检查频次与力度。

3. 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双人执法,全程留存检查记录。

4.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检查标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四、分领域监督检查核心标准

(一)通用硬性标准(所有企业必查)

1. 证照齐全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与实际经营地址、品类、范围完全一致,无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

2. 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岗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3. 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来源合规、票据齐全、全程可追溯。

4. 经营场所干净整洁,三防(防鼠、防蝇、防尘)、通风、排水、消毒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5. 严禁采购、使用、销售过期、变质、三无、来源不明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标准

1. 生产厂区功能分区清晰,原料区、加工区、成品区、仓储区物理隔离,流程合规不交叉污染。

2. 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精准计量、全程登记,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行为。

3. 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检验记录完整,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销售。

4. 建立产品召回、风险自查整改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监管部门。

(三)食品销售经营专项检查标准

1.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合规,符合国家GB 7718标准,无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保健食品专区专柜摆放,严禁宣传治病防病。

2. 冷藏冷冻食品储存温湿度达标,设备运行正常,定期测温记录存档。

3. 散装食品公示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做好防尘防护。

4. 进口食品查验报关单、检疫证明,手续齐全方可销售。

(四)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检查标准

1. 后厨生熟分开、荤素分离,刀具、砧板、容器分类专用,杜绝交叉污染。

2. 餐具、饮具严格清洗消毒,消毒记录完整,保洁设施规范使用。

3. 烹饪食品烧熟煮透,严控留样管理(大中型餐饮、学校食堂、集体用餐单位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

4. 网络外卖餐饮保持后厨环境卫生,配送容器定期清洁消毒。

五、检查结果分类与处置

1. 合规达标:无违法违规问题,纳入正常管理,按常规频次开展常态化抽查。

2. 轻微问题(限期整改):存在一般性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现场下达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监管部门跟踪复查,整改到位方可销号。

3. 严重违规(立案查处):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主观恶意违法、屡改屡犯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约谈问责;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信息公开与长效管理

1. 本局将监督检查标准、日常检查结果,按规定时限在皮山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常态化公示。

2. 所有检查记录、整改资料、处罚信息统一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3. 本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适时修订更新。

七、附则

1. 本标准由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标准自发布公示之日起正式施行。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