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2-00113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民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主题分类: |
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一、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
(一)必须条件。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二)登记。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三)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四)收费。收费标准自定,由市场调控。
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
(一)必须条件。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二)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 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四)收费。由发改、民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