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6-0082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6-10-13 主题分类:

皮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皮财罚〔2026〕1号   

 

当事人:皮山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工业园区****阳光西路*号院*号

本单位于2026年6月8日对关于皮山县****有限公司在参与皮山县高级中学等五校联合餐饮管理团队服务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参与皮山县高级中学等五校联合餐饮管理团队服务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中2025年6月份至8月份的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钟**、刘**、艾合**·******等人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明细单为虚假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皮山县****有限公司参与皮山县高级中学等五校联合餐饮管理团队服务项目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单位及相关个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皮山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相关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汇总明细表。

3、询问调查笔录。

2026年7月10日皮山县****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单位认为,你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09446万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2026年   月 日前)到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号:305811******06556地址:和田地区皮山县胜利路1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皮山县财政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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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35649/2026-00824 发布机构: 皮山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6-10-13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皮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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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皮财罚〔2026〕1号   

 

当事人:皮山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工业园区****阳光西路*号院*号

本单位于2026年6月8日对关于皮山县****有限公司在参与皮山县高级中学等五校联合餐饮管理团队服务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参与皮山县高级中学等五校联合餐饮管理团队服务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中2025年6月份至8月份的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钟**、刘**、艾合**·******等人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明细单为虚假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皮山县****有限公司参与皮山县高级中学等五校联合餐饮管理团队服务项目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单位及相关个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皮山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相关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汇总明细表。

3、询问调查笔录。

2026年7月10日皮山县****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单位认为,你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09446万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2026年   月 日前)到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号:305811******06556地址:和田地区皮山县胜利路1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皮山县财政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