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6-00516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主体与适用范围
1.执法主体:皮山县农业农村局(皮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皮山县辖区内涉及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渔业渔政、农业机械安全、农村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
二、办理依据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照以下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农业领域专门法律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和田地区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三、办理基本流程
1.线索发现与立案: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经初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证据,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3.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事前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5.陈述申辩与听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举行听证会。
6.作出决定与送达: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与结案: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按规定立卷归档。
四、办理时限
- 立案时限: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处罚决定时限: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
- 听证时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局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五、当事人权利与救济渠道
1.当事人权利:
- 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 符合法定条件的,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对执法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 因违法执法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2.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如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或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与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皮山县新城区文化东路76号
- 办公时间: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 业务咨询/投诉电话:6422479
监督投诉渠道:
1.皮山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18999430886
2.皮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13999432296
3.全国统一政务服务热线:12345
七、附则
本指南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及本局职能调整情况适时修订,并通过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局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