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6-00253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5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山)应急罚〔2026〕5 号
þ被处罚单位:皮山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某某
联系电话:138********
身份证号码:6532************16
职务:总经理
202*年**月**日**时**分许,麦某某驾驶皮山县******公司新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皮山县**乡***村往皮山县方向行驶至***专线**公里***米处时,逆向行驶与对向阿某某驾驶的新A****(新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人死亡、**人受伤。经查,一是你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你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 1.《皮山县****专线“*•*”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7.《死亡医学证明》;8.新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道路运输证》复印件;9.事故相关《视频资料》 ;10.皮山县******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皮山县******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þ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号:3058*********6556)/¨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