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08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2-0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自然资罚字2023〕39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313499260K                          

住所/单位地址:皮山县皮亚勒玛乡2村417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9月中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原银河砂石料厂范围内非法采挖2157.9立方米建筑用砂(戈壁料),经有资质的公司现场勘测,根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原矿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8元每立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陕西信宇勘测有限公司勘测图纸6.乌鲁木齐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9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停止开采。

2、没收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非法所得38842.2元(2157.9立方米×18元=38842.2元)。

3、处以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非法所得38842.2元20%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46610.64元(肆万陆仟陆佰壹拾圆陆角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46610.64元(肆万陆仟陆佰壹拾圆陆角肆分)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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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2-07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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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自然资罚字2023〕39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313499260K                          

住所/单位地址:皮山县皮亚勒玛乡2村417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9月中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原银河砂石料厂范围内非法采挖2157.9立方米建筑用砂(戈壁料),经有资质的公司现场勘测,根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原矿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8元每立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陕西信宇勘测有限公司勘测图纸6.乌鲁木齐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9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停止开采。

2、没收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非法所得38842.2元(2157.9立方米×18元=38842.2元)。

3、处以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非法所得38842.2元20%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46610.64元(肆万陆仟陆佰壹拾圆陆角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46610.64元(肆万陆仟陆佰壹拾圆陆角肆分)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