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4-00088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自然资罚字〔2023〕39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91653223313499260K
住所/单位地址:皮山县皮亚勒玛乡2村417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9月中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皮山县皮亚勒玛乡原银河砂石料厂范围内非法采挖2157.9立方米建筑用砂(戈壁料),经有资质的公司现场勘测,根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原矿销售价格(不含税)为18元每立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 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
5.陕西信宇勘测有限公司勘测图纸;6.乌鲁木齐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9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停止开采。
2、没收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非法所得38842.2元(2157.9立方米×18元=38842.2元)。
3、处以皮山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非法所得38842.2元20%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46610.64元(肆万陆仟陆佰壹拾圆陆角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46610.64元(肆万陆仟陆佰壹拾圆陆角肆分)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电 话: 0903-6425788
地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