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4-00081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自然资罚字〔2023〕29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麦麦提·玉苏普
住所/单位地址:皮山县固玛镇克什拉克阿勒地村274号
我局于2023年 8月30日对麦麦提·玉苏普 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未经批准,于2019年6月,擅自在皮山县315国道南侧范围内非法占国有未利用土地3075平方米(4.61亩)建核桃加工厂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29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2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在15日内拆除在皮山县315国道南侧非法占用的3075平方米(4.61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有未利用土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电 话:0903-6425788
地 址: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