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
研制环节: 1.伦理委员会是否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2.研究者是否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3.申办者是否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4.试验方案是否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5.研究者手册是否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6.文件管理是否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7.是否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生产环节: 1.机构与人员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相关规定; 2.厂房与设施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相关规定; 3.设备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相关规定; 4.物料与产品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相关规定; 5.文件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相关规定; 6.生产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相关规定; 7.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相关规定; 8.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相关规定; 9.产品发运与召回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相关规定; 10.自检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等相关规定; 11.其他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流通环节: 1.疫苗的储存、运输是否符合《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55号)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相关规定; 2.其他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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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药品零售、使用活动的检查 | 1.质量管理与职责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2.人员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3.文件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4.设施与设备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5.采购与验收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6.陈列与储存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7.销售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8.售后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9.其他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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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活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 药品: 1.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是否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入网经营者审核是否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4.检查、监控及记录是否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5.其他是否符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医疗器械: 1.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2.软硬件设备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4.资质展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5.网络销售记录管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6.其他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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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活动的检查 | 生产: 1.机构与人员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2.厂房与设施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3.设备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4.文件管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5.设计开发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6.采购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7.生产管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8.质量控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9.销售和售后服务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10.不合格品控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11.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的通知》等相关要求; 12.委托生产是否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等相关要求; 13.其他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经营: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2.职责与制度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3.人员与培训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4.文件管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5.设施与设备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6.采购、收货与验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7.销售、出库与运输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8.售后服务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9.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等相关要求; 10.不合格品控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 11.其他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使用: 1.采购、验收与贮存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2.使用、维护与转让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3.其他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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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查检验 | 抽取的样品及相关追溯记录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要求。 | |
| 6 | 对化妆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1.化妆品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电商平台管理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是否符合《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其他是否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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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表1-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表1-2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表1-3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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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 9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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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检查表 | |
| 11 |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认证监督检查表 | |
| 12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5年修订) | |
| 13 |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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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
| 15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
| 16 |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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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注册计量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 《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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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眼镜制配、加油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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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 1356);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JJF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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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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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略 | 略 | |
| 22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 | |
| 23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
| 24 | 对广告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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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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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
| 27 |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市监标创函〔2019〕1104号) | |
| 2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2020年1月1日施行) | |
| 29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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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公示 | |
| 31 | 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执照整洁、完整、无涂改 对市场主体名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主体按照登记注册的名称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违规简化、误导公众,确保名称使用与登记信息一致。 实际经营活动严格在营业执照载明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超期经营,期限届满前依法办理延期、变更或注销登记 核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确认哪些是一般经营项目(无需审批)、核实实际经营活动(合同、票据、业务记录、现场经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超出已登记的一般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擅自扩大一般经营项目 检查实际场所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是否擅自变更未登记、场所是否合法合规,能否通过登记场所取得联系 检查注册资本认缴、实缴情况是否与章程、公示信息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按约定出资等行为 任职资格合规、登记与实际一致、任职程序合法、无兼职违规 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材料真实有效、配合检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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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 |
| 33 |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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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 | |
| 35 | 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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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的监督检查 |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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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示 |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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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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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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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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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以“双随、、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为依托,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 2.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 3.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一单两库”。建立健全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 5.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6.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