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皮山县分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序号 | 实施机关 | 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1.企事业单位是否及时修复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情况; 2.企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3.企事业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 4.企事业单位是否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5.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具备能力和资格; 6.技术服务机构是否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7.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8.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材料; 9.是否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其他要求。 |
|
| 2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对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内容、规模、工艺、设备等与环评批复、报告书(表)及许可证是否一致;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 3.是否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4.是否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他要求。 |
|
| 3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对排污许可管理的行政检查 | 1.排污单位是否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排污单位是否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3.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4.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5.是否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其他要求。 |
|
| 4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大气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1.是否依法取得完整有效的环评审批文件及排污许可证,排污行为是否严格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设备废气密闭收集系统是否健全,除尘、脱硫、脱硝及VOCs治理等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装、正常运行且运维规范,是否存在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运行等情形; 3.废气排放浓度、速率是否严格符合国家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自行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辅材料使用及废气排放等台账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可追溯; 6.是否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减排要求,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应急管控措施是否执行到位。 7.粉状或易产尘物料在运输(传输)、装卸、投料、下料等环节,是否控制粉尘无组织逸散; 8.易产尘物料储存、堆放是否按要求覆盖,或采取其他防扬尘措施; 9.是否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其他要求。 |
|
| 5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水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1.车间、仓库是否规范落实“三防”建设,厂区及周边是否存在粉尘扬散、污水流淌,地面、雨水沟是否存在污染物堆积,是否存在非法坑塘、排污痕迹; 2.一类与二类污染物废水是否分开收集处置,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是否在源头分类收集,且用明管或架空输送并标识,车间排口预处理是否到位; 3.雨水、循环水、废水、污水是否分流清晰,初期雨水池、切换阀等设施是否齐全,初期雨水、泄露及受污染消防水是否能按要求接入污水管网; 4.是否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 5.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规范运行,是否存在直排、溢流、渗流等风险; 6.各工艺池处理效能是否正常,产泥量与运转量是否匹配,污泥去向是否合规; 7.厂区内是否存在不明排污痕迹或异常水质,厂区外周边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迹象和异常水体; 8.是否按照应急预案配备足量应急物资,事故应急池水位是否合规,危化品储罐防渗防流失措施是否到位; 9.是否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规定。 |
|
| 6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土壤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1.是否开展自行监测; 2.是否开展土壤隐患排查; 3.是否存在向基本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
|
| 7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1.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是否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是否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污染; 3.是否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5.是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6.是否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7.是否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年限等行为。 |
|
| 8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噪声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1.工业噪声源布局是否合理,高噪声设备是否按规定采取隔声、吸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措施是否有效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厂界噪声排放是否严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装、正常运行且完好,是否存在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4.噪声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等台账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可追溯; 5.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企业,是否落实噪声防护距离要求。 |
|
| 9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放射性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1.是否取得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许可证载明的种类、范围、数量与实际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是否一致; 3.辐射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4.是否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并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及工作信号灯,确保正常工作; 5.是否对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辐射环境监测是否存在异常或超标情况; 6.是否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等的行为。 |
|
| 10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新型污染物防治行政检查 | 1.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活动的,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备案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且合规有效; 2.ODS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及流向记录是否完整、可追溯,是否存在使用禁用ODS或超量使用等情形; 3.是否按规定采用ODS替代技术,ODS使用量是否符合年度管控计划要求; 4.废弃ODS及含ODS废弃物的回收、储存、销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倾倒等行为; 5.ODS采购、使用、库存、销售、进出口、销毁等台账及年度申报材料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可追溯。 |
|
| 11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温室气体交易管理行政检查 | 1.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按规定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配额交易行为是否合规; 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是否按规定编制、按时提交,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3.碳排放监测计划是否按规定落实,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范要求; 4.能源消耗、碳排放、配额清缴、交易等台账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可追溯,原始记录保存是否符合期限要求; 5.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履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落实是否形成闭环管理。 |
|
| 12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 1.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检验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等情形; 3.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改装等行为; 4.企业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使用、维护保养、排放检验等台账是否按规定建立,内容是否规范、完整、可追溯; 5.是否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按要求对超标排放设备进行整改。 |
|
| 13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环境应急管理行政检查 | 1.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是否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3.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 4.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5.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6.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7.是否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相关要求,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
|
| 14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行政检查 | 1.检查披露信息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按程序和时限披露。 | |
| 15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 对其他生态环境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对未列入上述1-15项行政检查事项,但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开展现场检查的,依据本项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流程如下: 1.检查前准备工作。做好执法人员、执法装备、资料和检查方案准备工作; 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并全程记录; 3.现场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排污口、环保台账、危废管理等情况; 4.规范开展采样检测、拍照录像、制作笔录等取证工作; 5.现场反馈问题并签字确认。 |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