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标准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1.是否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2.是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是否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6.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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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下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验表法》,严格对标对表开展检查工作。 | |
| 3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按照国家禁化武办下发的《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事项表》,严格对标对表开展检查工作。 | |
| 4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网络安全综合检查 | 1.是否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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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 1.是否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2.是否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是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是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是否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4.是否定期梳理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并形成本单位的具体目录。 5.是否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6.通过间接途径获取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是否与数据提供方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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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工业节能监察 | 1.是否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2.是否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是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4.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5.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6.是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7.是否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8.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9.是否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10.是否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11.是否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12.是否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14.是否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相关规定。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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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是否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2.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3.是否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的范围是否与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载明的批发区域一致,并执行业务行为发生地盐业主管部门对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的管理要求。 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受委托加工食盐是否完整标注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受委托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6.食盐定点企业是否按照不得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工食盐,不得受非食盐定点企业委托生产加工食盐,不得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生产加工食盐要求开展相关生产活动。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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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 3.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是否从事冶炼分离。 4.稀土综合利用企业是否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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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企业是否建立识别码管理内部制度,实现全流程有效管理。 2.是否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完成注册、产品型号备案,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完成其识别码的产品信息系统备案。 3.识别码编码规则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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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是否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2.是否对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编码是否唯一、准确,标识是否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5.动力电池企业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回收义务。 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回收义务。 7.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8.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9.是否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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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 1.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报送投资信息,是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否存在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的行为,是否有重大遗漏。 2.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4.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是否报送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5.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于变更事项发生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6.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是否报送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7.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是否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是否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8.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及时补报或更正未报、错报、漏报的有关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是否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 9.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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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 | 1.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2.交易、交易记录及生产经营报告、备案情况。 3.是否转借许可证、是否超许可范围。 4.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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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1.回收拆解企业是否符合建设条件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情况。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流程是否合规。 4.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建立并如实填写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 6.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处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 7.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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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1.供应商、经销商是否依规销售产品。 2.供应商、经销商是否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3.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汽车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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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事项的检查 |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是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特许人是否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5.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6.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是否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7.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特许人是否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9.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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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规定事项的检查 |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派遣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规定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是否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是否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是否依法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自有外派劳务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是否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等。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是否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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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 |
| 18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 | |
| 19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的检查 | 1.商务领域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链接标识。 2.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的入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作出自律承诺。 3.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是否每半年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完整,上半年报告是否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是否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4.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在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5.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否报告其自营、联营及其场所内经营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场所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6.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快递塑料包装(含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 7.外卖企业是否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是否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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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歇业。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 6.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 7.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应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8.成品油经营企业应配合检查,检查不合格应限期整改到位。 9.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许可条件,不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1.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1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1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 14.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 15.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 1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17.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企业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 18.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1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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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事项的检查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 |
| 22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1.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永固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2.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3.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是否取得商标权人授权,是否在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4.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置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5.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6.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遵守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 7.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是否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是否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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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事项的检查 | 1.经营者收购旧电器是否对收购产品进行有效登记。 2.经营者是否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3.经营者是否遵守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在流通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子电器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4.经营者是否违反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类产品:①依法查封的、扣押的;②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③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④起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5.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6.经营者是否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7.经营者是否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仍在三包有限期的是否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8.经营者是否违反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类产品:①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9.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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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1.经营者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2.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是否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①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②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③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④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3.提供服务时是否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并写明规定的内容。 4.经营者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务部门备案。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洗染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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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1.是否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 2.是否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3.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