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标准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承诺消费、能耗在线平台接入、能耗计量设备等情况; 3.监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4.监察节能验收落实情况; 5.其他应当监察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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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对职责范围内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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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粮食领域监督检查 |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六)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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