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 |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梳理确定 |
| 2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员工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财务相关资料及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情况; 三、员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梳理确定 |
| 3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于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梳理确定 |
| 4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险稽核 |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 | 【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于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保障令第16号公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规章】《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梳理确定 |
| 5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和田地委办公室 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党办字〔2019〕60号) 第三条第四款: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由皮山县医疗保障局梳理确定 |
| 6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由皮山县医疗保障局梳理确定 |
| 7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由皮山县医疗保障局梳理确定 |
| 8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由皮山县医疗保障局梳理确定 |
| 9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皮山县医疗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 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组织拟订药品、医用器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
一、医药机构基本情况; 二、医保协议执行情况; 三、机构、人员及设备资质; 四、病历费用清单、财务进销存等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由皮山县医疗保障局梳理确定 |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