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政办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皮山县关于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6日
皮山县关于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
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9〕127号)和《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行办发〔20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皮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依据《办法》全面推进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我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2.坚持物权法定。要依法依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3.坚持统筹兼顾。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4.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分阶段、分区域、分类型对国家、自治区、地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及生态功能重要的水流、湖泊、湿地、草原、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县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县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县、乡、村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皮山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及自然资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委托行使所有权、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河大湖、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地和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配合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皮山县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或指定办理,会同县林草局和自然保护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依据县林草局提供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及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由县自然资源局和林草局牵头,开展县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县域内自然资源厅和地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保护地进行登记确权,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皮山县直接管理的河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或指定办理,会同水利局、流域管理部门、水流流经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协商解决具体问题。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跨行政区域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县域内湿地、草原开展权属争议调处,依据《办法》并参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区自然资源局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湿地、草原确权登记由其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皮山县直接管理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矿产资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本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依据《办法》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地区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县林草局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依据《办法》,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确权登记由其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县自然资源局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实时共享,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统筹建设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加强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开展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从2023年1月起,利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4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我县全部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一)2023年8月印发《皮山县关于自然资源实施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并开展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写以及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二)2023年8—12月。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辖区内由上级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参加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培训,做好与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衔接,完成我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按照实施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草局对我县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会同县水利局对我县直接管理的河流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对我县直接管理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开展本辖区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4年。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草局对我县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会同县水利局对我县直接管理的河流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对我县直接管理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分批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四)2024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对我县全部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工作机构
组 长:孙鹏泽 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尤卫彬 政协皮山县委员会副主席
成 员:阿不力米提·阿不都热合木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负责人
艾散江·托合提 县林草局局长
蒋晓勇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
王 斌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买尔哈巴·麦麦提敏 县生态环境局主持工作
胡 盖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开展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按照地区工作要求,配合做好自治区和地区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登记相关工作。可先行组织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等登薄前的相关工作,待自治区委托地区行署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出台后,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阿不力米提·阿不都热合木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胡盖同志兼任。
五、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皮山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皮山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县水利局、林草局提供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组织开展我县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河流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组织参加自治区、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我县本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有关政策性文件,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做好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成果核实、登记内容审核等工作。
县水利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水流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县林草局: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与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资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改革任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支撑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导,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各阶段、各节点工作任务,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要加强与昆玉市、皮山农场的密切配合,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农十四师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与我县自然资源管理界线或保护范围交叉重叠时,要积极协商确定解决办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资金保障,扎实推进工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地区财政和县财政承担。皮山县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工作,落实经费。
(四)健全协调机制,强化质量控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权籍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图件。要强化成果质量控制,会同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对工作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对成果形成的图件、数据等进行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五)强化培训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全面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7日。由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皮山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皮政办发〔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