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政办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
《皮山县沙化土地植被管护制度》经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7日
皮山县沙化土地植被管护制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沙治沙法》第十三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等,结合以上条款制定此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在沙漠周边、绿洲内部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做到农田防护林面积不少于耕地面积的12%,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地防护林面积不少于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地面积的8%。
二、在治理利用区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开采等开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先治理后利用,防止加重土地沙化。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实施划区轮牧、季节性休牧和禁牧。在休牧和禁牧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或者从事放牧。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风固沙林、沙生植被及沙化草原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采取不污染环境以及对人、畜和各种有益生物安全的治理措施,保护沙化土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编制流域和区域规划时,应当统筹配置防沙治沙用水,合理分配河流上、中、下游用水,防止因水资源分配不合理和过度利用导致自然植被退化和土地沙化。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发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以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七、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就其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防沙治沙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土地沙化防治措施。
八、对沙化土地上的典型自然景观、沙生植被以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区域或者对防沙治沙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和管理。
九、对沙化的草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恢复植被,改善草原生态功能。鼓励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草场,采取牲畜圈养、围栏封育、治虫灭鼠等措施培育草原,防止沙化。
十、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无偿提供治理地点和实用技术服务。
十一、本制度自2023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8日。由皮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