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皮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完成论证、起草、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县司法局司法前置审核后,于2026年1月24日提请皮山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住房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公租房制度是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的关键抓手。近年来,国家、自治区相继印发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租房管理的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细化配套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当前,皮山县公租房保障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随着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群体结构随之发生变化,原有的管理措施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制定《办法》,既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回应群众对“住有所居”期盼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推动皮山县公租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进一步筑牢安居底线,保障民生基础,对推动皮山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县住建局全面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和住房困难群众的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12月26日通过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累计收集各类反馈意见38条,梳理研究后采纳吸收意见建议12条,其他未采纳意见建议均已作出情况说明。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该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符,已于2026年1月24日经皮山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意发布。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三十六条,核心框架及重点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界定公租房定义(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划分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管理职责。
2.保障对象。明确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四类群体,
3.申请条件:规定申请条件(住房、收入、就业年限等),保障方式为公共租赁住房。
4.审核时限:严格按照审核流程,明确公示要求及异议处理机制,压缩审核时限(15个工作自然日压缩为5个工作自然日)。
5.轮候和配租:对确定配租申请家庭和个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分组,按照保障群体类别和登记时间先后确定轮候批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进行分配。
6.租金收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发改委会合财政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定价结合皮山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调整,经皮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调整与退出管理:明确承租人使用义务(不得转借,转租,擅自装修等),列举违规使用情形及处置措施,健全自愿退出、强制退出等退出机制,明确腾退流程及责任。
8.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取消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9.监督管理:建立年度复核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及违规行为查处,明确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
10.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废止原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