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一)明确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办法》将“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统一修改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指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
(二)明确责任主体。《办法》明确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为制定、执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责任主体,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细化裁量基准。一是将“自由裁量标准”修改为“裁量基准”;二是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参考既往行政处罚案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三是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区间范围;四是设定具备多种情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四)调整适用规则。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及未成年人保护优先原则,《办法》对从重处罚的情形作调整,增加“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两种从重处罚情形。
(五)加强裁量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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