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政办规〔2023〕1号 《皮山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7月12日由皮山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我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指定《皮山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皮政办规〔2023〕1号)。
二、制定目的
(一)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规范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确保公租房公平分配、规范管理与使用,切实解决城市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完善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及监督。
(二)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由县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危房及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企业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县区域公租房的分配管理及租金收缴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配租等工作。各乡镇负责乡镇的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配租等工作。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的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配租等工作。
四、政策解读
(一) 保障对象
一是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及租金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危房及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企业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残疾人(一级、二级)、五保户人员。
二是 将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奋战在维稳一线、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优先予以保障。
(二) 申请条件
1、申请公租房可以以家庭或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
2、城镇低保、残疾人、五保户人员申请廉租房住房条件。
3、家庭无房、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或现有住房鉴定为危房的家庭。
4、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保、残疾人(一级、二级)、五保户人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
5、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住房申请按特殊情况予以办理。
6、低收入户家庭申请保障住房条件。
(1)家庭无房、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或现有住房鉴定为危房的家庭。无房户的认定标准为:已婚无私有产权住房,借住他人房屋、租住公(私)房、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非农业户籍家庭及城市红线内农业户口家庭。
(2)根据皮山县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线标准,由相关街道、社区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今后根据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线的变化情况,确定下年度低收入家庭标准线。家庭年收入包括工资、工作奖金、经营性收入。
(3)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住房申请按特殊情况予以办理。
7、低保户、低收入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低保证、残疾证(一级、二级)、低保户、低收入证明;
(2)租住他人住房的还需提供由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3)无房、危房户家庭还需提供由社区出具的无房、危房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5) 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6)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8、公职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我县引进的疆内外特殊专业人才。
(2)申请人为皮山县县直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城区无私有房屋且未租(住)公房。
(4)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均未参加房改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
(5)夫妻双方均在乡镇工作,县城无住房,有子女在县城上学的(皮山籍以外的优先考虑)。
(6)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住房申请按特殊情况予以办理。
9、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配偶工龄证明和无住房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4.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六)外来务工人员及招商引资企业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由招商部门确认的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技术人员及员工。
(七)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招商引资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或招商部门出具的人员到位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4.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八)不得列入申请对象的:
1.皮山有固定住房的,包括通过自建、赠予、继承、自购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2.已取得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商品房),或通过自建、自购、赠予、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后,又予以出售后无房居住的。
3.在老城改造时领取过住房补贴及享受过各类政策性购房补助的家庭。
4.低收入家庭申报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并提供给申报家庭居住房屋的。
5.其它被认定为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
五、分配方式:县住房保障办对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且登记备案的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确定轮候顺序。
县住房保障办在房屋分配前将轮候顺序及房源在各社区、各小区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办申报,经所在社区复核后,由县住房保障办根据变化进行变更登记、经县住房保障办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名额。县住房保障办综合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如下:
(一)军烈属无房户;
(二)残疾人无房户;
(三)城市低收入无房户;
(四)危房户;
(五)住房困难户
(六)无房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临聘人员等家庭;
(八)其他符合申请公租房人员。
续租及退出方式:配租家庭在配租合同期满前主动申请退出公租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结清公租房租金、水、电、暖气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三)上缴该房屋的钥匙、水、电、气卡及住房证和租赁合同。
本办法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指定,内容基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