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及幼儿园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地区相关收费管理文件规定,我园保教费、伙食费、代收费标准2022年6月份已按程序在发改委完成备案,现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待地区相关指导价通知/批复下达后,本园将严格按照新核定标准执行收费。
核心收费标准公示:皮山县大学生创业园阳光幼儿园公示价格为:保教费备案标准1510元/人/月,减去财政补贴110元/人/月,实际收取1400元/人/月;伙食费本园执行三餐两点标准330元/人/月,减去财政补贴145元/人/月,实际收取185元/人/月;代收费仅包含被褥、服装及超出财政补贴的超额暖气费,实行时报时销、实收实支。
一、幼儿园基本信息
办园性质:民办幼儿园
办园许可证编号:165322360000018
地址:皮山县博斯坦路
主管部门:皮山县教育局
备案时间:2022年6月22日
投诉监督热线:12315
保教费减免咨询电话:0903-6423559
二、收费政策依据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3〕3624号)
2. 《关于和田地区幼儿园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14〕65号)
3. 《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新财教〔2017〕19号)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现行有效最新规定)
三、收费项目及备案标准
(一)保教费:1510元/人/月(已在皮山县发改委备案)核算依据
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3〕3624号)第四条保育教育成本核算要求,由教职工工资社保、办园设备折旧、公用经费三部分构成,具体测算:
1. 工资社保:43名教职工年工资2834920元÷实际运营期8个月÷在园幼儿270人≈1310元/人/月
2. 设备折旧:140万元设施设备按8年回收期核算,1400000元÷8年÷8个月÷270人≈80元/人/月
3. 公用经费:按自治区双语补贴标准执行,120元/人/月
4. 合计:1310+80+120=1510元/人/月
(二)伙食费:家长自愿选择,专款专用并定期公示收支
按《关于和田地区幼儿园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14〕65号)执行,分两档制定标准,本园实际执行三餐两点标准:
1. 三餐一点:220元/人/月
2. 三餐两点:330元/人/月
(三)代收费:据实代收、及时转出
为方便幼儿学习生活,在家长自愿前提下,代收被褥、服装及超出财政补贴的超额暖气费,实行时报时销、实收实支,按实际费用收取,收取后直接转出至对应单位,不赚取差价,收费明细将实时向家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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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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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褥 |
22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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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园服 |
95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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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园服 |
24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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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费 |
50元/月/人(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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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20元 |
四、财政补贴核减及实际收费标准
依据《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新财教〔2017〕19号)第二章第六条,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年生均补助2800元,核减保教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补贴及核减标准如下:
(一)财政补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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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 |
年补贴标准(元/人) |
月补贴标准(元/人) |
补贴使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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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1450 |
145 |
直接核减幼儿应交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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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读本费 |
130 |
/ |
财政直接拨付,园方提供自治区统一教材,不向家长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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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 |
1100 |
110 |
直接核减幼儿应交保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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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 |
120 |
/ |
财政基础补贴,冬季家长仅需缴纳超出补贴部分费用 |
(二)费用核减及实际收取标准
1. 保教费:备案标准1510元/人/月 - 财政补贴110元/人/月 = 实际收取1400元/人/月
2. 伙食费:本园执行三餐两点330元/人/月标准 - 财政补贴145元/人/月 = 核减后应收185元/人/月(现阶段园方对该费用全额减免,家长无需缴纳)
3. 代收费/读本费/采暖费:读本费免费提供;采暖费仅缴冬季超出补贴部分;代收费(被褥、服装、超额暖气费)据实代收,实行时报时销、实收实支,无额外费用
最终实际收取:仅收取保教费1400元/人/月,伙食费现阶段全免,无其他强制收费。
五、收费及退费管理规定
(一)收费要求
1. 保教费按月收取,不跨月预收,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第十三条规定;
2. 伙食费为家长自愿选择项目,现阶段减免后不收取,园方按月公示伙食费收支明细,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额退还家长;
(二)退费标准
保教费退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第十四条执行,伙食费现阶段无退费,具体:
1. 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
2. 当月在园天数超过4天但不足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
3. 当月在园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日数一半,不退还保教费;
4.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按实际停课天数退还保教费;
5. 因幼儿园违规行为导致幼儿退园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保教费;
6. 后续若恢复收取伙食费,将另行公示伙食费退费标准。
六、补充说明
1. 本收费标准于2022年6月22日经皮山县发改委审核备案后执行,符合民办幼儿园收费审核备案管理要求;
2.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第五条规定,本备案标准自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新的政府指导价之日起自动废止,园方将按新指导价执行并第一时间公示;待地区相关指导价通知/批复下达后,本园将严格按照新核定标准执行收费。
3. 幼儿园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政策酌情减免保教费,家长可到教务处咨询办理;
4. 本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园方将严格按标准执行收费,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皮山县大学生创业园阳光幼儿园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