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或管理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 1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设立:商务部 管理: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 2014年第2号)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
| 2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 | 设立:商务部 管理: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 2014年第2号)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
| 3 | 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 设立:商务部 管理: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 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
| 4 | 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 | 设立:商务部 管理:皮山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