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证明不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按受益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8%,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5%;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证明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可按受益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从低计收(单套居民住宅房产办理公证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A.按受益房产价值分段累加计收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5%;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 (5)300万元以上,收取0.1%。 B.按房产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40元,农村农民自有住房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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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 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
2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减半收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3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遗嘱 | 500元/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4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 | 2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5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150元/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6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300元/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7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经济合同 | 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最低收费200元;(2)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8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转让协议 | 400元/件.涉及中小微企业的2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收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9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0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证书、执照 | 150元/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1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2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3 | 皮山县司法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150元/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新发改规【202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