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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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0435649/2023-0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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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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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关于核定皮山县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关于核定皮山县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3-11-14   【字体:

皮发改物价〔20222


皮山县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第8号令)等相关规定,经过我委对具有代表性和符合成本监审的物业公司进行成本核算,现将我县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

1、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一级0.54元/㎡、二级0.87元/㎡、三级1.36元/㎡、四级2.14元/㎡;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1元/㎡、二级1.49元/㎡、三级1.97元/㎡、四级2.52元/㎡。

二、物业服务内容及等级评定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要求,相应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需征得80%以上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经由住建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区共同审核、备案后,实行服务价格。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价备案后方可执行新标准,体现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原则。未评定等级且未备案的企业按照现物业服务最低一档价格: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0.54元/、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1元/执行。

三、相关要求

物业服务收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及收费办法在经营场所公布。

四、专项服务费

长期停放在小区内的机动车辆、新能源车辆停车费(不含摩托车)每天每辆1元。

此次核定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自2022年4月1日执行。

20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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