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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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0435649/202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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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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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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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2-11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皮山营商环境,根据《皮山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本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APP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按照国家、省政府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法定机关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皮山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设施、移动执法终端、行政执法网上平台、行政执法文书等,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主要过程和主体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影音记录、数据记录等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执法文书、检查表、会议纪要等文字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现场情况进行如实、客观的记录,也包括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等材料。

影音记录即通过便携式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如录像、录音、照片等影音资料。

数据记录即通过各级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对各类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监督检测、行政处罚等活动进行信息填报和网上传输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监督检查、采样检测、行政处罚各环节等执法活动。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为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在岗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检测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检测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与检测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摄录,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测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合理性,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全程影音记录,并配合文字、数据记录等形式。

(一)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交办的、下级单位报请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根据案源提供的线索,案件内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高精尖的医疗技术等,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出具相关鉴定意见或结论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

第八条 除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现场监督检查、检测,可使用文字、数据、影音记录相结合的记录形式。

第九条 需全程影音记录的事项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须有2名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场,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拍摄记录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时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现场;检查完毕后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监督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制作要求,并由有关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记录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字、影音和数据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并使用手持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上述过程可选择使用影音辅助记录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监督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标准,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行政处罚现场获取的证据及执法文书等相关资料应全部依法依规保存。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程序中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催告等需要与管理相对人直接接触的环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相应执法文书,并全程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或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保留现场影音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集体讨论等内部环节,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并规范制作相应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同时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执行后的管理相对人整改情况应当进行核查。视违法情形轻重,可以分情况予以全过程记录:

(一)对违法情形轻微和一般的,可以由管理相对人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的现场照片、相关资质证明、检测报告等资料,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审查相关资料进行整改情况的核查,并将有关文字记录留存备案;

(二)对违法情形较重或严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执法活动现场应进行全程音视频记录,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和相关工作记录。

第五章 全过程记录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理、上传、转存或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影音资料。

一般性行政执法活动保存的影音资料,如无特殊情况,应至少保存到本考核年度结束。

行政处罚等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音资料,应刻录光盘存放入案卷,保存期限应当与行政处罚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影音资料,至少保存到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后。

其他各类监督检查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资料保存期限参照行政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影音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有重要社会影响、重大事件、有代表性事件的;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皮山县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综合监督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本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由委托机关法制机构会同受委托组织的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 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第五条 本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本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法制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原则上各级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要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每年开展的培训不应少于一次,培训以推行“互联网+培训”、系统轮训、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调查终结后,提请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办理: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皮山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法制机构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六条 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七条 要依据该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建立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相关材料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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