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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0435649/2026-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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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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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信息】皮山县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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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信息】皮山县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 2026-07-14   【字体:

补贴类型 序号 补贴名称 享受范围 享受条件 享受金额 备注
就业创业补贴 1 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少于3个月的不予补贴。见习留用率是指留用人员(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占同批次或同年度就业见习总人数的比例。见习单位与见习对象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和见习协议为同一日期或就业劳动合同日期早于见习协议的,应认定为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补充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其中:用于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保险费不低于见习补贴的80%,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不超过见习补贴的20%。与见习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见习留用率不低于50%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5%。
2 一次性创业补贴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为准,不含变更法人) 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 10000元(一次性,不得重复申领) 每人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领
3 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
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累计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企业招录人员社保补贴: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累计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培训服务补贴 4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补贴。 初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1800元;中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00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 3000元;高级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50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每人补贴400元。基本劳动素质培训每人补贴500元。补贴对象取得各地(州、市)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范围内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 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统计次数为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含基本劳动素质培训)
5 创业培训补贴 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 参加创业培训。 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50元。各类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 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统计次数为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含基本劳动素质培训)
6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贴。 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培训每人每年6000元。对按规定列入各地(州、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对战略新兴产业和前瞻领域急需紧缺,且培养成本较高的职业(工种)学徒培训,有条件的地(州、市)可以将补贴提高至8000元。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备案制,企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预补贴资金文件和学徒名册,财政部门可按照补贴金额的50%提前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培训结束后再据实结算。 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统计次数为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含基本劳动素质培训)
7 项目制培训补贴 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项目制培训应突出反映工作绩效,结合技能等级、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率以及连续稳定就业时长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贴,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最高上浮50%。初、中等级培训实现就业的最高上浮20%,签订并履行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最高上浮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实现就业的最高上浮30%,签订并履行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最高上浮50%。项目制和急需紧缺鼓励性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 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统计次数为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含基本劳动素质培训)
8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 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 初级工和中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280元;高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 35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评价每人最高补贴 400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人最高补贴 100元。取得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职业(工种)相关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研究确定。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统计次数为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含基本劳动素质培训)
求职帮扶补贴 9 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 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要在毕业前发放到位。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请。 1500元/人
10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基数按照自治区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按照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按当地收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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