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的条件
1、未签订劳动合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收取押金或收取劳动者财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使用童工;
4、拖欠或克扣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5、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7、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9、瞒报工资总额,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0、未按规定提供劳动用工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1、娱乐场所使用未成年人;
12、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13、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4、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15、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7、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8、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9、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0、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的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审理记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陈述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笔录→重大行政处罚(处理)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行政处罚(处理)报批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缴纳处罚款→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