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单位: 皮山县财政局 填报日期: 2024年4月8日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级次(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政策是否公开(是/否) | 意见建议 | |||
政策文件 | 文号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1 |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 2024年自治区防震减灾“三网一员”工作经费 | 和地财建【2023】105号 | 自治区 | 地震监测员 | 200元/人/月 |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 地震观测员按照地区下发的监测表,每日如实记录天气变化,家禽异常情况等,反映地震来临前的自然现象,每月按照记录情况,发放补助。 | 每月 | 每月30日前 | 0903-6422136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2 |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20〕245号 | 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250元/人 | 300-500元/人,分2-3档实施救助 | 300-500元/人,分2-3档实施救助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每年一次 | 次年春节前 | 0903-6422136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3 |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20〕245号 | 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一、灾害应急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补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1.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以下3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二是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三是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 2.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以下3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二是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三是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粮价根据灾情发生后灾区当地成品粮(大米、面粉)批发价格核定。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1.一般受灾地区: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户均补助2万元,一般损坏的,户均补助2000元。 2.高寒冷地区: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户均补助2.8万元,一般损坏的,户均补助2800元。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旱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每次重大灾害 | 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发放 | 0903-6422136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4 | 皮山县教育局 | 皮山县2024年雨露计划项目 |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和地农财【2023】48号 |
地州 | 农村建档立卡已脱贫户、三类户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 | 中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 学生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公示-镇(街道)审核、公示-县乡村振兴局、教育局审批通过后打卡到学生或监护人账户。 | 每年1次 | 每年12月30日前 | 0903-6424868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5 | 皮山县委组织部 | 三老人员补贴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农村老干部 老党员 老模范 老军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达提高农村老干部 老党员 老模范生活补贴标准补助资金的通知》 。 |
新党办发〔2015〕40号; 和地财行〔2021〕40号; |
自治区级 | 农牧民老干部 老党员 老模范 | 一、老干部:1.支部书记不满6年1105元/月;2.支部书记6-9年1305元/月;3.支部书记10-19年1405元/月;4.支部书记20年以上1505元/月。 二、老党员:1085元/月。 三、老模范:1.中央级老模范1155元/月;2.自治区级老模范1135元/月;3.地区级老模范1135元/月。 |
一、老干部:1.支部书记不满6年1105元/月;2.支部书记6-9年1305元/月;3.支部书记10-19年1405元/月;4.支部书记20年以上1505元/月。 二、老党员:1085元/月。 三、老模范:1.中央级老模范1155元/月;2.自治区级老模范1135元/月;3.地区级老模范1135元/月。 |
一、老干部:1.支部书记不满6年1105元/月;2.支部书记6-9年1305元/月;3.支部书记10-19年1405元/月;4.支部书记20年以上1505元/月。 二、老党员:1085元/月。 三、老模范:1.中央级老模范1155元/月;2.自治区级老模范1135元/月;3.地区级老模范1135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每月县级组织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0903-6426928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6 | 皮山县委组织部 | 村(社区)干部报酬 | 自治区级: 《自治区全面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南疆四地州村党组织和带头人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地区级: 《关于下达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建立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 县级: 《关于印发<皮山县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皮山县村干部考核方案>的通知》。 |
新党发〔2019〕9号; 新党办发〔2020〕32号; 和地财行〔2021〕39号; 和党建〔2022〕2号; 皮党建〔2023〕4号; 皮党建〔2023〕5号。 |
自治区级 | 农牧民村干部 | 村“两委”正职接近达到当地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工资标准,其他成员按照正职报酬的80%确定。村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补贴报酬、奖励报酬构成。基本报酬、补贴报酬正职人均不少于4550元/月、副职人均不少于3650元/月;奖励报酬根据工作实绩由各县市自行确定标准。 | 村“两委”正职接近达到当地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工资标准,其他成员按照正职报酬的80%确定。村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补贴报酬、奖励报酬构成。基本报酬、补贴报酬正职人均不少于4550元/月、副职人均不少于3650元/月;奖励报酬根据工作实绩确定。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每月县级组织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0903-6426928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7 | 皮山县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规〔2021〕2号 | 自治区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城市低保标准:A档补贴标准678元/月,B档补贴标准510元/月,C档补贴标准4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A档补贴标准6084元/年,B档补贴标准4920元/年,C档补助标准4080元/年 | 城市低保标准:A档补贴标准678元/月,B档补贴标准510元/月,C档补贴标准4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A档补贴标准6084元/年,B档补贴标准4920元/年,C档补助标准4080元/年 | 城市低保标准:A档补贴标准678元/月,B档补贴标准510元/月,C档补贴标准4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A档补贴标准6084元/年,B档补贴标准4920元/年,C档补助标准4080元/年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同时确定救助金额 | 12次/年 | 每月15日前 | 皮山县民政局 0903-6426232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8 | 皮山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82号 | 自治区 | 急难型及支出型救助对象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 | 每批次 | 批准后及时发放 | 皮山县民政局 0903-6426232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9 | 皮山县民政局 | 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 | 1.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新民发[2011]89号 | 自治区 | 具有本区户籍,当年12月 31 日前年满 80周岁的老人可以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 基本标准为80岁(含80岁)-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岁(含90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岁以上(含10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 基本标准为80岁(含80岁)-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岁(含90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岁以上(含10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 基本标准为80岁(含80岁)-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岁(含90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岁以上(含10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 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明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核对,派专人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居(村)委会显要位置公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抽查,对申请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中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能申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 每季度一次 | 批准后及时发放 | 皮山县民政局 0903-6426232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10 | 皮山县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1.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新民发[2021]88号 和行办发[2016]131号 |
自治区 地州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新疆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标准发放。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标准发放。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标准发放。 | 新疆户籍残疾人可由本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通过全国任意乡镇(街道)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方式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非新疆户籍的残疾人提出申请的,按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相关要求办理。 | 每个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皮山县民政局 0903-6426232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11 | 皮山县民政局 | 特困供养 | 1.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21〕74号 | 自治区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 1035 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690元/月。 | 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 1035 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690元/月。 | 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 1035 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690元/月。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 每个月一次 | 批准后及时发放 | 皮山县民政局 0903-6426232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12 | 皮山县民政局 | 孤儿生活费 | 1.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新民发[2011〕73号 | 自治区 | 父母双方去世,未满18岁未成年人 | 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150元/月。 | 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150元/月。 | 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150元/月。 |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实行“三级审批”,即: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资料: (1)孤儿监护人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书面申请材料;(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4)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5)孤儿监护人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4)。 2、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居(村)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材料,通过召集民政、纪检、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审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
每个月一次 | 批准后及时发放 | 皮山县民政局 0903-6426232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13 | 皮山县林草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新林资字〔2022〕109号) 和地财建〔2023〕95号 |
中央 | 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10000元/年·人 | 1.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 2.脱贫人口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工作机构)审核,并向村民委员会反馈审核结果。 4.村民委员会公示拟聘用名单。 5.公示期满,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 7.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发放,每人/833元 | 乡镇林业工作站提交,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项目办公室0903-6422478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14 | 皮山县林草局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林生态林抚育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新财资环〔2023〕128号 和地财建〔2023〕96号 | 中央 | 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00元,分5次下达每年20万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生态林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皮山县林业和草原局项目办公室0903-6422478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15 | 皮山县林草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自然资发〔2022〕191号 新财资环〔2023〕128号 和地财建〔2023〕96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亩;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亩。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0903-6422478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16 | 皮山县残联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残联厅函〔2021〕304号 | 中央 | 当年进行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人 | 150元/人均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通过县级残联认真审核,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资助对象。 | 评定的当年发放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0903-6425024 | 是 | 建议“一卡通”发放 | ||
17 | 皮山县残联 | 爱心天使助学项目 | 关于印发《“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暨“爱心天使”助学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残字〔2016〕35号 | 自治区级 |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 | 每名学生一次性资助学费2000元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市)残联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残联进行受理 办结后发放。 | 一次性补贴 | 5月底之前 | 0903-6425024 | 是 | 新增补贴项目:爱心天使助学项目 | ||
18 | 皮山县文旅局 | 野外文物看护人员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外文物看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新文旅发〔2021〕51号 | 自治区 | 野外文物看护人员 | 2000/每人 | 按每人每日巡逻文物点情况按月申领发放 | 12 | 2024年1月-2024年12月 | 0903-6423183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19 | 皮山县妇女联合会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 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 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行〔2021〕384 号 | 中央 | 救助对象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 | 10000元/人 |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 憲病妇女向乡、村级妇联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订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乡、村级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报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定期协调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待救助“两癌”患病妇女人数,核实申报对象的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认真填报申报人员信息,在征求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意见基础上,加盖县级妇联、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公章,上报地州市妇联。地州市妇联收集汇总惠病妇女申报名单、人数以及信息核实情况,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将本地区申投人员信息上报至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汇总、复核申报人员信息,将救助申报人数上报至全国妇联。全国妇联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各地救助人数,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按照执行协议,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填报救助对象情况汇总表,签署意见、加盖省级妇联及卫生健康部门公章,并附项目实施县级妇联收款账户相关信息统计表,报送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在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 受助对象需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级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复印件由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
每批次 | 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 | 0903-6423552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20 | 皮山县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和地财社〔2023〕93号 | 中央补助 | 六类重点对象建房户 | 20600元/户 | / | / | 农村申报,村级核实公示、乡级复核公示,县级核实认定,三次公示,发放补贴 | 2 | 根据建房进度按批次发放 | 0903-6422452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21 | 皮山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救助 |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 〔2022〕21号 财建 〔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中央、自治区 | 在档困难职工 | 参照政府同类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 | 深度困难职工年度帮扶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 倍;相对困难职工年度帮扶额度不得超过当地城市低收入标准年度总和 | 无 | 县级工会负责摸排建档→申请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县级工会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至困难职工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0903-6422241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22 | 皮山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 |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 《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总工办发 〔2022〕21号 财建 〔2022〕377号 新工发〔2020〕26号 |
中央、自治区 | 在档困难职工 | 参照当地同类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具体病种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医疗补助每年每户额度超过 5 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审核同意 | 深度困难职工由各级工会根据个人承担情况,在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范围内给予补助。 深度困难职工当年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0 元的专项救急金,并计入当年医疗救助额度。 相对困难职工按照个人实际承担费用确定帮扶标准,其中:在2 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不超过自负金额 60%的比例救助;在 2 万元至 5 万元(含)的,按照不超过自负金额 70%的比例救助;在 5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自负金额 80%的比例救助。 相对困难职工当年在医保定点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专项救急金,并计入当年医疗救助额度。 每户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 4 万元 |
无 | 县级工会负责摸排建档→申请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至困难职工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0903-6422241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23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1〕94号 | 中央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 | 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部分大型成套设备装备最高补贴额60万元。 | 无 | 申领流程: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具体分为6个步骤:发布实施规定、组织机具投档、自主选机购机、补贴资金申请、审验公示信息、补贴资金兑付。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具体:2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完成信息公示。 | 0903-6422125 |
是 | 目前2024-2026年实施还未处理,方案出来以后按照方案精神落实。 |
24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0〕151号 | 中央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一、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二、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农机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到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报废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前兑付。 | 0903-6422125 |
是 | 目前2024-2026年实施还未处理,方案出来以后按照方案精神落实。 | ||
25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无 | 中央 | 南疆五地州在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动物免疫工作的村级防疫员 | 无 | 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确定 | 逐级下达方案。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动物防疫服务工作量,向南疆五地州发放补助资金,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村级防疫员免疫工作量发放补助 | 每年一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0903-6422125 | 是 | 更名: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补助 | |
26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强制免疫补助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医发〔2016〕35号)、(财农〔2023〕13号) | 中央 | 养殖场(户) | 无 | 根据疫苗单价确定 | 以免费强制免疫防疫注射服务给予,无需申领 | 每年一次 | 11月30日前 | 0903-6422125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27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强制扑杀补助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医发〔2016〕35号)、(财农〔2023〕13号) | 中央 | 养殖场(户) | 无 | 根据疫苗单价确定 | 以免费强制免疫防疫注射服务给予,无需申领 | 每年一次 | 11月30日前 | 0903-6422125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28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防灾减灾补贴 |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第十一批)的通知》(新财农〔2023〕117号),自治区畜牧兽医局《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十一批)使用方案》(新牧函〔2023〕1042号),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十一批)使用方案》 | (新财农〔2023〕117号) (新牧函〔2023〕1042号) |
自治区 | 养殖场(户) | 购置饲草料补助160元/吨 | 养殖户申请,政府审核,补贴兑现 | 每年一次 | 11月30日前 | 0903-6422125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29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粮改饲补贴 |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和地财农〔2023〕64号)文件 | (和地财农〔2023〕64号) | 自治区 | 养殖场(户) | 青贮50元/吨 | 每年10-11月份左右所有养殖企业,养殖合作社向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并补助资金统计表推送各乡镇财政所,财政所负责享受人员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录入一卡通系统,农业农村局审核并上报县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并补贴资金兑现。 | 每年一次 | 11月30日前 | 0903-6422125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30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畜牧良种补贴 |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文件 | (财农〔2023〕87号) | 自治区 | 养殖场(户) | 对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户(场、小区)使用肉牛冷冻精液改良能繁母牛的给予补助,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2剂冻精,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对每剂冻精补助不高于20元,种公羊补贴不高于1000元/只,采购萨福克、杜泊、德美等专用肉羊种公羊补贴不高于2000元/只,褐牛、安格斯种公牛补贴不高于5000元/头,牦牛种公牛补贴不高于3000元/头。 | 自治区将补贴任务和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州、市),原则上由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统一组织采购项目冻精,各地(州、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须与供精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做好冻精交接工作;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和冻精交接手续结算补助资金。县(市)计划配套良补项目资金统一购置优质冻精的,可将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县(市)财政,由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采购。各地(州、市)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冻精补贴到养殖户(场、小区)。 | 12月30日前 | 0903-6422125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31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强制捕杀项目 | 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动物防疫补助经费(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强制扑杀)预算的通知 | (和地财农〔2023〕32号) | 自治区 | 养殖场(户) | 无 | 奶牛1000元/头,牛500元/头,羊100元/只 | 以免费强制免疫防疫注射服务给予,无需申领 | 每年一次 | 11月30日前 | 0903-6422125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32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防灾减灾补贴 |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减灾第一批)的通知》 | 新财农[2023]39号 | 自治区 | 农户 | 一、小麦重大病虫检测及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按照15元/亩次的标准。二、玉米重大病虫监测及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按照15元/亩次的标准。三、农区蝗虫可持续治理按照10元/亩次的标准。 | 农民上报,农业技术人员调查,达到防治指标开始防治发放物化补贴防治。 | 每年一次 | 达到防治指标开始防治发放物化补贴防治。 | 0903-6422479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33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废旧地膜回收补贴 | 关于印发《2023年和田地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皮山县2023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实施方案》。 | 和地农发[2023]15号 | 地区,县 | 实际使用符合规定地膜的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等具备一定处理能力的回收加工企业、专业化回收组织。 | 不超过国家亩均补助标准的80%予以补贴,剩余资金可用于地膜回收作业环节补贴、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开展地膜残留监测等工作。 | 委托第三方地膜回收企业,完成全县5万亩农田残留的地膜回收工作,每亩28元/亩标准给予补贴,回收企业按每亩23元标准给各乡镇回收点补贴,其中每亩21元专用农民手中废旧地膜回收环节(即:每亩回收废旧地膜6公斤,按照每亩补助21元的标准,每公斤废旧地膜回收补助3.5元)。每亩2元专用各乡镇回收点再将回收到的废旧地膜集中整理打包后运送到地膜回收加工企业环节运费和人员工资。每亩5元专用回收企业废旧地膜加工、造粒环节。(即:每亩回收6公斤,按照每亩补助5元的标准,每公斤加工、造粒补助0.833元)。 | 公开招投标形式,委托第三方农膜回收加工企业承担地膜回收工作。农户通过机械、人工回收方法,将废旧地膜回收后及时清除废旧地膜上携带的泥土和杂物,然后运送到所属乡镇地膜回收点,回收点打包运输到地膜回收厂。 | 每批次 | 根据地膜回收进展拨款 | 0903-6422479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34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花生种植补贴 | 《2023年自治区大豆、花生专项补贴实施方案》 | 新农办种植函〔2024〕19号 | 自治区 | 为合法从事大豆、花生种植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场职工)。 | 大豆按照300元/亩标准进行补助,花生按照500元/亩标准进行补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 0903-6422479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35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粮油种植规模主体单产提升行动资金 | 《关于印发<2023年和田地区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和地农便函[2023]533号 | 地州 | 2023年种植面积达200亩以上、单产水平较全县平均水平高10%以上的正播籽粒玉米规模种植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种植主体,奖补标准不少于50元/亩。 | 主体申报、过程记录、县级测产、实名公示、资金奖补 | 每年一次 | 公示无异后,进行资金奖补 | 0903-6422479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36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 财农〔2023〕17号 | 中央 | 所有合法的从事小麦生产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根据各地州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统筹资金分配 | 农户申请、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系统录入 | 每批次 | 2023年5月30日前 | 0903-6422479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37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 财农〔2017〕41号、新政发〔2016〕55号 | 中央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冬小麦220元/亩、春小麦115元/亩 | 23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每年7月30日前 | 0903-6422479 | 是 | 同项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资金,补贴标准按照230元/亩。 | |
38 | 皮山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助 | 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 | 农办农〔2023〕18号 | 中央 | 参与轮作休耕的农业生产主体 | 补助标准轮作为150元/亩,休耕为500元/亩 | 补助标准轮作为150元/亩,休耕为50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助 | 每年一次 |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 0903-6422479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39 | 皮山县人社局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人社发〔2020〕8号 | 自治区 |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八)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 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单位经营地人社部门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 每月 | 每月 | 0903-6425536 | 是 | 不纳入一卡通发放 | ||
40 | 皮山县人社局 | 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财社 〔2018〕241号 | 自治区 |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 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 一次性 | 一次性 | 0903-6425536 | 是 | 建议项目名称改为:“一次性创业补贴” | ||
41 | 皮山县人社局 | 就业见习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 新人社发〔2021〕 46号 | 自治区 | 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 各地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 | 见习单位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补贴申请,在主题服务->就业见习服务->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功能,向人社部门发出申请。 | 每月 | 每月 | 0903-6425536 | 是 | 不纳入一卡通发放 | ||
42 | 皮山县人社局 | 求职创业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 无 | 自治区 | (一)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二)身体残疾的毕业生; (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五)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 | 一次性给予1000元 | 符合条件的人通过登录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在主题服务->高校毕业生服务->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功能,向学校发出申请。 | 一次性 | 一次性 | 0903-6425536 | 是 | 建议项目名称改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
43 | 皮山县人社局 | 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 新人社规〔2020〕1号 | 自治区 |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1.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1.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2.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3.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 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在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八)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一)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或按年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3),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按季度或按年度 | 按季度或按年度 | 0903-6425536 | 是 | 不纳入一卡通发放、发放给企业 | ||
44 | 皮山县人社局 | 自主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 | 自治区 |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 一次性给2000元的创业自己资金,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就业援助资金重复。 | 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自主补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 | 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自主补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 | 1.在校生向学校申请。 2.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所在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当场告知原因→→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研究后报县市人社确定并公示→→县人社部门认真研究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核发补贴。 |
一次性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0903-6425536 | 是 | 不纳入一卡通发放、发放给企业 |
45 | 皮山县交通运输局 | 农村道路日常养护补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新交发【2023】75号 | 自治区 | 贫困户,监测户 | 1000元 | 1.护路员的选聘,以乡镇为单位,原则上优先从18-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中选聘,脱贫人口不足的可以从低收入家庭人员中选聘,由乡镇与护路员一次签订一年费全日制用工协议。 2.聘用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月 | 每月 | 0903-6422487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 ||
46 | 皮山县交通运输局 | 农村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 新财规〔2023〕4号 | 自治区 | 班线客运车辆驾驶员 | 按公里计算营运补贴 | 城市公交经营者,通过补贴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补贴管理系统”按月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0903-6422487 | 是 | 纳入,无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