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来源: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9-26 04:3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按照行署下发的《和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行办发﹝2016﹞134号)精神,在权限范围内设置审批医疗机构。
床位在3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防治机构,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床位在50至299张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50至99张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由地区卫生计生委审批,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床位在4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地区卫生计生委的复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供书面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本人签名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需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县(市)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县(市)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县(市)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类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由银行开具)。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六)《选址报告》(原件2份),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县(市)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布局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七)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2份)。
(八)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原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及场地房地产证明文件。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设置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十一)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由发证机关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十二)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不涉及到X光、CT等放射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可不提供)。
(十三)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事项:
1.申请在县(市)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在县(市)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满足“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师资格,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获得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卫生、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在乡(镇)、村设置诊所。
3.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以用设置单位或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出现“市”、“县”、“乡”字样。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其识别名称后应当有“个体”字样。
4.待医疗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核准“妇产科”的二级“产科专业”科目,民营医疗机构不得核准“妇产科”的二级“计划生育专业”科目;待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核准“医学影像科”的“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等二级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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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6:09 皮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T T

各县(市)按照行署下发的《和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行办发﹝2016﹞134号)精神,在权限范围内设置审批医疗机构。
床位在3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防治机构,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床位在50至299张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50至99张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由地区卫生计生委审批,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床位在4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地区卫生计生委的复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供书面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本人签名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需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县(市)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县(市)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县(市)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类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由银行开具)。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六)《选址报告》(原件2份),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县(市)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布局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七)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2份)。
(八)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原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及场地房地产证明文件。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设置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十一)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由发证机关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十二)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不涉及到X光、CT等放射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可不提供)。
(十三)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事项:
1.申请在县(市)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在县(市)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满足“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师资格,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3年以上”、“获得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卫生、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在乡(镇)、村设置诊所。
3.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可以用设置单位或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出现“市”、“县”、“乡”字样。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其识别名称后应当有“个体”字样。
4.待医疗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核准“妇产科”的二级“产科专业”科目,民营医疗机构不得核准“妇产科”的二级“计划生育专业”科目;待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核准“医学影像科”的“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等二级诊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