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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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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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皮山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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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医疗救助标准】皮山县医保局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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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标准】皮山县医保局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标准

发布时间: 2025-11-12   【字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政策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一)实行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完善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特困人员”);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

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一类救助对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1.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按其新增的身份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2.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后低收入困难群众身份类别动态变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3.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下个参保年度起按修改部门认定的实际困难身份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4.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类别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费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下个参保年度按其实际困难身份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5.参保缴费后且在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死亡等特殊情况申请退费的,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6.疆内跨统筹地区参保的低收入困难群众,由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标准落实资助参保政策。自治区有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跨省参保的低收入困难群众,由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标准落实资助政策。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范围:对因慢特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慢特病救助。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就医的,一类门诊慢特病病种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特困人员的,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报销100%

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内费用,由医疗救助报销80%;低保边缘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三个目录》内费用,由医疗救助报销7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三个目录》内费用,由医疗救助报销60%。特困人员门诊慢特病年度内医疗救助限额最高为3000元,除特困人员外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年度内医疗救助限额最高为2000元。二类门诊慢特病病种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比例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后,再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住院救助政策进行救助。三类门诊慢特病病种费用先由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后,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二类慢特病政策予以支付后,最后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住院救助政策进行救助。结核病按照相应政策报销。

(五)完善住院救助。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等规定要求,结合和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起付线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实行直接救助,不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

2.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置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封顶线为5万。

3.第三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封顶线为5万。过渡期内“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照低保对象政策执行。

4.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封顶线为5万。

、开展二次医疗救助

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式”结算,第三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给予二次医疗救助,按照累计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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