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一、城乡低保
城市低保:皮山县常住非农业户籍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712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皮山县常住农业户籍的生活困难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568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A档(全额): 城市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20% 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712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农村低保标准2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6816元/人/年,568元/人/月。
B档:城市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1%-6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544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介于农村低保标准26%-7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5652元/人/年,471元/人/月。
C档:城市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65%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64元/人/月;农村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70%的家庭,补贴标准统一为4812元/人/年,401元/人/月。
二、临时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民政局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