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70号)文件精神,就提高2024年全地区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2024年全地区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实施内容
(一)提标服务对象。全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调整低保标准。2024年城市低保标准在2023年678元/月的基础上增长5%,提高到不低于712元/月;2024年农村低保标准在2023年507元/月的基础上增长12%,提高到不低于568元/月;
(三)调整特困标准。2024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90元/月调整为820元/月。
皮山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