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
①由户主或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社区)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
②乡镇(街道)在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反馈各乡镇(街办)
④乡镇(街道)应当派员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将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核;
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
⑥乡镇(街道)对通过人员信息录入“一卡通”,进行补助资金发放,并将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申请办理时限: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临时救助
①由本人或其亲属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②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核查,并在所在辖区内进行民主评议,将核查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本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县民政局审核;
③由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审批;
④县民政局或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后,通过转账或者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并将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申请办理时限: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至办理完成需15个工作日。
三、特困供养人员
①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③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申请办理时限: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