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4日07时50分许,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新R*****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皮山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皮山县某有限公司“4·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皮山县某有限公司“4·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5年4月4日凌晨,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司机托某驾驶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新R*****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以下简称:新R*****货车)前往皮山县某建设项目工地送混凝土,空车返回皮山县某有限公司途中,于07时50分许行驶至皮山县某十字路口处,将路面中间醉酒倒卧的伊某碾压,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伊某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万元(其中:此起事故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金**万元,县**局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2025年4月4日凌晨,肇事车辆驾驶员托某驾驶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新R*****货车前往皮山县某建设项目工地送混凝土,空车返回皮山县某有限公司途中,于07时50分许行驶至皮山县XX十字路口处,将醉酒倒卧的伊某碾压,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伊某,安全意识淡薄,自身安全保障责任缺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倒卧在道路中间,将自己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未履行对自身安全保护的义务,为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2.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深不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本企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未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作业环境和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讲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全面地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皮山县某有限公司“4·4”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企业)的处理建议
皮山县某有限公司,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深不细,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三是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视不足,未针对本单位夜间运输特点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驾驶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导致驾驶人员对夜间驾驶的特有风险系统认知不足,缺乏对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皮山县XX局对皮山县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皮山县XX局,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建议:适时将事故情况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皮山县XX局党组书记、副局长XX,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不力,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建议:县XX局党组书记、副局长XX同志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出深刻检讨。
2.皮山县XX局XX负责人XX,作为皮山县XX局XX负责人,工作作风漂浮,履职尽责不力,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严不实,依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建议:由县XX局党组免去XX负责人职务。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皮山县XX局对皮山县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进行行政处罚。
2.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施某,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本企业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作业环境和操作流程进行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皮山县XX局对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某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由皮山县XX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皮山县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某“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暂停3个月处理。
3.皮山县某有限公司驾驶员托某,驾驶新R*****号牌货车,碾压伊某导致其死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伊某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县XX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车辆驾驶员托某进行处理。
(五)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皮山县XX乡XX村村民伊某,安全意识淡薄,自身安全保障责任缺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倒卧在道路中间,将自己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未履行对自身安全的基本保护义务,最终在事故中死亡。经鉴定,伊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要常态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定人定岗定责,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深化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将货运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对企业所有营运车辆开展全面排查,核查二级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对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的,立即停运整改,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安排专人全程监督车辆维护保养过程,按照国家《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在指定的维护周期内进行维护保养,严防车辆带“病”运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开展对辖区内所有货物运输企业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车辆运营状况、驾驶员资质、运输作业时间安排、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车辆维护保养等内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夜间路面巡控巡检。针对夜间醉酒高发时段,发挥智能监控和路面巡检等方式相结合,积极发挥警务站作用,加大对夜市、酒吧、娱乐场所、餐饮集中区、城市道路等夜间活动人员密集区域的巡逻频次和警力投入,及时排查并纠正醉酒人员在公路上坐卧、停留、嬉闹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良行为,有效避免被车辆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皮山县某有限公司“4·4”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