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皮山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 皮山县杜瓦玉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皮山)应急罚〔2023〕1 号 |
篦冷机入口处未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识和风险告知,不符合《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未与皮山县衡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
篦冷机入口处未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识和风险告知,不符合《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未与皮山县衡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皮山县木奎拉乡加油站 |
皮山)应急罚〔2023〕2 号 |
木奎拉加油站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木奎拉加油站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法人未与从业人员签订责任书);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皮山)应急现记〔2023〕21 号,阿布杜色买提·阿布拉、巴米乃·麦麦提《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皮山县塔里木加油站 |
(皮山)应急罚〔2023〕3 号 |
皮山县塔里木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站房、作业区一键断电未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站房、作业区一键断电未标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和田石油分公司皮山县光明加油站 |
(皮山)应急罚〔2023〕4 号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艾孜买提·吾布力塔力普 1 月 3 日至 4 日、1 月 13 日至 14 日、2 月 2 日至 5 日、2 月 26 日至 27 日均未参加培训);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皮山县吾米提建材有限公司 |
(皮山)应急罚告〔2023〕5 号 |
生产区进料口未设置警示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依据2023 年 06 月 10 日,皮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干部对皮山县吾米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区进料口未设置警示标识,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