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43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9-04 主题分类: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皮市监202580

当事人: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223******K45W               

住所(住址):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路*号         

负责人:阿某                      

    2025年7月16日下午17:14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路*号的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该药店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不在岗,执法人员调查执业药师是否在岗的情况,该店法定代表人阿某告诉执法人员,执业药师于2025年5月25日开始不在岗。执法人员查阅药品销售记录发现,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不在岗期间销售“蒙诺福辛普利钠片”等5个品种,共8盒处方药。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该店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不在岗时未停止销售处方药行为给予《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皮市监责改〔2025〕YJ-19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于2025年5月25日开始不在岗,该药店负责人阿某没停止销售处方药。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5日销售了“爱维心口服液”1盒,销售价为138元/盒,6月17日“罗红霉素片”销售了1盒,销售价为4元/盒,7月4日销售了“氨溴特罗口服液”1盒,销售价为35元/盒,7月12日销售了“双氯芬酸钠肠溶片”1盒,销售价为25元/盒,“蒙诺福辛普利那片”销售了4盒,销售价为15元/盒。此案涉案药品5个品种,8盒,案值为262元(案值按销售价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发生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事实。

2.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阿某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阿某事实

4.负责人阿某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记录、处方,证明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不在岗时销售的处方药数量及销售价;

6.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是处方药的事实;

7.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视频,证明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不在岗时销售的处方药的事实。

2025年8月14日,我局向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皮市监罚告〔 2025〕8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于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本公司执业药师因老家有急事处理原因,从2025年5月25日开始不在岗,作为法定代表人没停止销售处方药,光考虑眼前的欠款尽快还掉,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停止销售处方药,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立即联系执业药师,并让执业药师全天在岗履行职责,本公司对新疆**医药有限公司欠款10971.81元,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欠款11170.66元,新疆**医药有限公司欠款4343.6元,和田**医药有限公司欠款15969.21元,2024年9月至今的房租费还没交,一年租费20000元,而且执业药师工资12000元/月,作为乡镇的药店,经济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作为本店负责人深深地体会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贵单位考虑实际情况免除罚款。

经复核,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停止销售处方药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于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后停止销售处方药,于8月1日开始执业药师全天在岗并履行职责,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四项的规定,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户:皮山县财政局,账号:581101******556)。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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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431 发布机构: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9-04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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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皮市监202580

当事人: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223******K45W               

住所(住址):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路*号         

负责人:阿某                      

    2025年7月16日下午17:14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路*号的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该药店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不在岗,执法人员调查执业药师是否在岗的情况,该店法定代表人阿某告诉执法人员,执业药师于2025年5月25日开始不在岗。执法人员查阅药品销售记录发现,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不在岗期间销售“蒙诺福辛普利钠片”等5个品种,共8盒处方药。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该店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不在岗时未停止销售处方药行为给予《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皮市监责改〔2025〕YJ-19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于2025年5月25日开始不在岗,该药店负责人阿某没停止销售处方药。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5日销售了“爱维心口服液”1盒,销售价为138元/盒,6月17日“罗红霉素片”销售了1盒,销售价为4元/盒,7月4日销售了“氨溴特罗口服液”1盒,销售价为35元/盒,7月12日销售了“双氯芬酸钠肠溶片”1盒,销售价为25元/盒,“蒙诺福辛普利那片”销售了4盒,销售价为15元/盒。此案涉案药品5个品种,8盒,案值为262元(案值按销售价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发生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事实。

2.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阿某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阿某事实

4.负责人阿某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记录、处方,证明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不在岗时销售的处方药数量及销售价;

6.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是处方药的事实;

7.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视频,证明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黄某不在岗时销售的处方药的事实。

2025年8月14日,我局向皮山县**医药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皮市监罚告〔 2025〕8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于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本公司执业药师因老家有急事处理原因,从2025年5月25日开始不在岗,作为法定代表人没停止销售处方药,光考虑眼前的欠款尽快还掉,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停止销售处方药,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立即联系执业药师,并让执业药师全天在岗履行职责,本公司对新疆**医药有限公司欠款10971.81元,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欠款11170.66元,新疆**医药有限公司欠款4343.6元,和田**医药有限公司欠款15969.21元,2024年9月至今的房租费还没交,一年租费20000元,而且执业药师工资12000元/月,作为乡镇的药店,经济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作为本店负责人深深地体会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贵单位考虑实际情况免除罚款。

经复核,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停止销售处方药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于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后停止销售处方药,于8月1日开始执业药师全天在岗并履行职责,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四项的规定,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户:皮山县财政局,账号:581101******556)。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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