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42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9-12 主题分类: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皮市监处罚202570

当事人:祖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新疆和田皮山县桑株镇*村*号

联系地址:和田皮山县桑株镇*村*号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2025年7月2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抖音平台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祖某(抖音名称:祖某化妆品店,抖音号:zuXX100)于2024年9月12日发布的广告作品内容带有医疗用语。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到当事人在抖音上所称的经营地址即皮山县某公司旁,在现场未找到该店,现场给当事人打电话得知,店已经停止营业,营业执照也注销了。我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通知到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企业监管科(114办公室)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祖某通过抖音号:zuXX100,抖音名称:祖某化妆品店,2024年9月12日发布的养生馆广告,内容带有医疗用语。我局于2025年7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祖某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注册皮山某养生保健馆的营业执照,因生意不好,于2025年3月21日办理了皮山某养生保健馆的注销手续,目前没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带有医疗用语的虚假广告,广告内容为:位于皮山县某公司旁边新开的皮山某养生馆做三天免费的活动,患骨病、风湿病、关节病、骨质增生、血脂、脂肪肝的妈妈、爸爸们快来接受三天免费的活动。三天做免费的服务,一些老年爸爸、妈妈们已经到店里在接受免费的服务,你们也来店里接受三天的免费服务,三天免费提供服务,你昨天来接受服务了吗?来了,有效果。来参加这个活动,一次见效果的消费者也有,位于皮山县某公司旁边的皮山某养生保健馆对关节炎、风湿病、骨质增生的爸爸们、妈妈们提供免费的三天服务,赶紧来接受以上免费的服务。此广告阅览次数1.5万次,当事人自己制作广告,未产生广告制作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皮山某养生保健馆的营业执照及注销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现场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发布虚假广告过程、发布目的等事实。

5、广告内容的屏幕录像视频记录及当事人抖音账号截屏图片各1份,证明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6、全过程检查视频资料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已签名确认。

2025年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皮市监罚告〔2025〕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25年9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对行政处罚依据、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本人在开店期间,因本人的法律水平较低,为宣传店内业务,把带有医疗用语相关的广告发布在抖音平台,构成了在抖音团购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目前我没有固定的收入,家庭经济上有困难,母亲遭遇车祸失去一条腿,变成了残疾人,有二级残疾证,离异后带一个孩子,都是我一个人在照顾,我今后会把此事作为教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确保不再出现以上问题。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贵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停止违法行为,请求给予减轻处罚”的意见。经复核,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抖音平台上擅自发布带有医疗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删除虚假广告消除了不良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营状况等方面综合裁量,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皮山县农业银行(账户:皮山县财政局,账号:30581101******5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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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427 发布机构: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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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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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皮市监处罚202570

当事人:祖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新疆和田皮山县桑株镇*村*号

联系地址:和田皮山县桑株镇*村*号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2025年7月2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抖音平台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祖某(抖音名称:祖某化妆品店,抖音号:zuXX100)于2024年9月12日发布的广告作品内容带有医疗用语。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到当事人在抖音上所称的经营地址即皮山县某公司旁,在现场未找到该店,现场给当事人打电话得知,店已经停止营业,营业执照也注销了。我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通知到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企业监管科(114办公室)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祖某通过抖音号:zuXX100,抖音名称:祖某化妆品店,2024年9月12日发布的养生馆广告,内容带有医疗用语。我局于2025年7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祖某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注册皮山某养生保健馆的营业执照,因生意不好,于2025年3月21日办理了皮山某养生保健馆的注销手续,目前没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带有医疗用语的虚假广告,广告内容为:位于皮山县某公司旁边新开的皮山某养生馆做三天免费的活动,患骨病、风湿病、关节病、骨质增生、血脂、脂肪肝的妈妈、爸爸们快来接受三天免费的活动。三天做免费的服务,一些老年爸爸、妈妈们已经到店里在接受免费的服务,你们也来店里接受三天的免费服务,三天免费提供服务,你昨天来接受服务了吗?来了,有效果。来参加这个活动,一次见效果的消费者也有,位于皮山县某公司旁边的皮山某养生保健馆对关节炎、风湿病、骨质增生的爸爸们、妈妈们提供免费的三天服务,赶紧来接受以上免费的服务。此广告阅览次数1.5万次,当事人自己制作广告,未产生广告制作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皮山某养生保健馆的营业执照及注销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现场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发布虚假广告过程、发布目的等事实。

5、广告内容的屏幕录像视频记录及当事人抖音账号截屏图片各1份,证明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6、全过程检查视频资料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已签名确认。

2025年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皮市监罚告〔2025〕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25年9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对行政处罚依据、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本人在开店期间,因本人的法律水平较低,为宣传店内业务,把带有医疗用语相关的广告发布在抖音平台,构成了在抖音团购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目前我没有固定的收入,家庭经济上有困难,母亲遭遇车祸失去一条腿,变成了残疾人,有二级残疾证,离异后带一个孩子,都是我一个人在照顾,我今后会把此事作为教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确保不再出现以上问题。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贵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停止违法行为,请求给予减轻处罚”的意见。经复核,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抖音平台上擅自发布带有医疗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删除虚假广告消除了不良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营状况等方面综合裁量,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皮山县农业银行(账户:皮山县财政局,账号:30581101******5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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