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43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9-29 主题分类: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皮市监2025104

当事人:麦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和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223******YC3N        

住址:皮山县阔什塔格镇*村X号             

负责人:麦某          

2025年9月2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皮山县木吉镇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木吉镇集贸市场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第一项“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第三项“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的规定,构成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2025年9月3日经局领导审批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8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麦某于2025年9月2日,在皮山县木吉镇集贸市场进行有奖销售,发布了有奖销售的海报,海报的内容为:设置的奖项有奖品号001是三轮电动车(原价5800元,活动价698元)、007是两轮电动车(原价3800元,活动价588元)、000是海尔牌冰箱(原价2200元,活动价468元)、666是榨汁机(原价598元,活动价299元)、999是电饭锅(原价208元,活动价18元)、555是炖汤锅(原价48元,活动价3元)、111是电茶壶(原价28元,活动价2元)、222是茶壶(原价20元,活动价1元)、777是暖瓶(原价18元,活动价0元)。

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时宣传,只要年龄是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都可以参加抽奖,抽取刮刮卡。在活动中,公示了奖品种类,但没有设置和公示中奖概率、弃奖条件等内容。未全部在市场中投放中奖标志的商品,比如未投放三轮电动车、两轮电动车、海尔牌冰箱。当事人7月份在内地定制了将近600张左右的刮刮卡,到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下381张,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没有消费者中过中奖号001三轮电动车、007两轮电动车、000海尔牌冰箱这三项奖品。当事人声称有消费者中过榨汁机、炖汤锅、电茶壶、茶壶等奖项,但是没有建立兑奖记录。本案涉案案值0.3642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全过程在场。

5、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木吉镇巴扎摊点有奖销售时的海报、刮刮卡的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情况。

6、全过程检查、询问视频资料1张,证明当事人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已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2025年9月18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皮市监告〔2025〕104号),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鉴于以上事实,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第一项“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第三项“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的规定,构成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鉴于2025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正式施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款“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新旧规定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延续到新规定生效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前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营状况等方面综合裁量,符合减轻处罚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户:皮山县财政局,账号:581101******556)。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6  



【字体: 
您的位置:
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430 发布机构: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9-29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T T

和皮市监2025104

当事人:麦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和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223******YC3N        

住址:皮山县阔什塔格镇*村X号             

负责人:麦某          

2025年9月2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皮山县木吉镇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木吉镇集贸市场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第一项“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第三项“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的规定,构成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2025年9月3日经局领导审批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8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麦某于2025年9月2日,在皮山县木吉镇集贸市场进行有奖销售,发布了有奖销售的海报,海报的内容为:设置的奖项有奖品号001是三轮电动车(原价5800元,活动价698元)、007是两轮电动车(原价3800元,活动价588元)、000是海尔牌冰箱(原价2200元,活动价468元)、666是榨汁机(原价598元,活动价299元)、999是电饭锅(原价208元,活动价18元)、555是炖汤锅(原价48元,活动价3元)、111是电茶壶(原价28元,活动价2元)、222是茶壶(原价20元,活动价1元)、777是暖瓶(原价18元,活动价0元)。

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时宣传,只要年龄是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都可以参加抽奖,抽取刮刮卡。在活动中,公示了奖品种类,但没有设置和公示中奖概率、弃奖条件等内容。未全部在市场中投放中奖标志的商品,比如未投放三轮电动车、两轮电动车、海尔牌冰箱。当事人7月份在内地定制了将近600张左右的刮刮卡,到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还剩下381张,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没有消费者中过中奖号001三轮电动车、007两轮电动车、000海尔牌冰箱这三项奖品。当事人声称有消费者中过榨汁机、炖汤锅、电茶壶、茶壶等奖项,但是没有建立兑奖记录。本案涉案案值0.3642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全过程在场。

5、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木吉镇巴扎摊点有奖销售时的海报、刮刮卡的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情况。

6、全过程检查、询问视频资料1张,证明当事人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已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2025年9月18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皮市监告〔2025〕104号),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鉴于以上事实,和田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第一项“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第三项“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的规定,构成虚构奖项、奖品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该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鉴于2025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正式施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款“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新旧规定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延续到新规定生效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前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营状况等方面综合裁量,符合减轻处罚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户:皮山县财政局,账号:581101******556)。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