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38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8-04 主题分类:

皮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财罚[2025]002

当事人: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街道****迎宾路*****期面朝楼房二楼

    经查,你公司在2025年皮山县教育系统学校食堂所需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SXZC2025-048号)(预算价10422.33155万元)中存在违法行为,拟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5年7月8日接收到莎车县金公牛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质疑函,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内容进行回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皮山县财政局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前做出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皮山县财政局非税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名称皮山县财政局

账号305811010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

皮山县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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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35649/2025-00380 发布机构: 皮山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8-04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皮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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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财罚[2025]002

当事人: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街道****迎宾路*****期面朝楼房二楼

    经查,你公司在2025年皮山县教育系统学校食堂所需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SXZC2025-048号)(预算价10422.33155万元)中存在违法行为,拟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5年7月8日接收到莎车县金公牛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质疑函,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内容进行回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皮山县财政局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责令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前做出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皮山县财政局非税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名称皮山县财政局

账号305811010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

皮山县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