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5-00164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人社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03-06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人社监罚字〔2025〕第002号
被行政处罚人: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皮山县鞋服产业园二期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施工三标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皮山县鞋服产业园二期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施工三标段)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多次协调无果。我局于2025年1月8日立案监察,于2025年1月8日向上述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皮人社监询字【2025】第001号),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皮山县鞋服产业园二期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施工三标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陆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