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0435649/2025-00155 | 发文字号: |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皮市监 处 〔2025〕2号
当事人:许昌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0****1305916D
住所(住址):许昌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002********2034
联系电话:176****5588
联系地址:新疆墨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4年12月25日,根据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年终岁末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排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皮山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兴花园小区)在用电梯维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经对在用的B区11部乘客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中10部电梯均未张贴电梯安全使用提示,未张贴警示标识,但维保记录中第32项“轿厢内安全标识、检验标志、报警说明、厅门锁孔安全标识”均画正常符号,存在未按要求记录实际情况的问题;5号楼1,2,3,4单元、6号楼3单元、7号楼2单元电梯五方对讲系统均未联通,未连接主机,无法联系,但维保记录中第18项“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均画正常符号,存在未如实记录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的情况。其中2024年11月26日、12月11日的维保记录中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签字确认,维保人员热某于2024年10月25日调出皮山维保岗位,但11月26日、12月11日的维保记录中出现本人签字。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公司于1998年8月13日成立,2024年9月份开始正常经营,主要从事电梯工程施工;电梯安装、维修、维护、保养等业务;公司皮山负责人在场始终陪同检查,检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内容进行。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兴花园》小区建设项目10部在用的乘客电梯于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与许昌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承揽协议,上述电梯的维保单位均为当事人,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自2024年12月25日至现场检查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9部,每部电梯每月维护保养费208.3元,3个月维护保养费合计5624.1元。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且维保时间已达3个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皮山负责人、经理王某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许昌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维护保养的10部“乘客电梯”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事实;
3.对公司委托人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事实;
4.许昌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2023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证明该公司已具备电梯维护保养资格;
5.许昌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补充协议),证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兴花园》小区建设项目10部在用的乘客电梯是该公司负责维保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大兴花园》小区建设项目10部在用的乘客电梯的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11日维保记录复印件(共20页),证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事实;
7.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图片、摄像音频,证明当事人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现场检查、现场笔录、图片、音视频录像、询问笔录时始终在场并签字确认。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2025年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皮市监听告〔202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5个方面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第一资金周转困境:公司初入皮山县开展维保业务,当前仅承担几十台电梯的维保工作,在业务开展初期,截至目前尚无资金入账,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第二人力成本压力:皮山县驻点配备了4名员工,每月人工支出固定在1万元左右,目前皮山县站点的运营状况入不敷出;第三新电梯维保难题:皮山县承担的业务中,90%以上为刚安装完毕的电梯,新安装电梯或多或少存在安装遗留问题,解决需要协调物业、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多方面共同参与,协调程度大,导致处理效率较低;第四维保费收入微薄:由于新安装的电梯处于第一年使用期,尚在厂家质保期内,维保费价格普遍较低,仅为常规电梯维保费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如此微薄的收入,暂时无法满足皮山驻点的日常运营需求,维持驻点运转面临较大困难”的陈述申辩减免处罚的意见,我局决定不采纳。提出第五“我公司此违法行为是第一次违法,入驻皮山县维保时间不长,未发生重大隐患事故,希望在皮山这片土地扎根发展,希望贵单位给我们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的陈述申辩意见,案件调查过程中,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案中当事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未造成安全事故,使用时间不长,因考虑群众利益方便服务,第一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针对上述第五条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构成违法。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行为不涉嫌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鉴于以上事实,许昌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1.5万元(壹万伍仟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5624.1元(伍仟陆佰贰拾伍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624.1元(贰万零陆佰贰拾肆元壹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皮山县支行(账户:皮山县财政局,账号:58110104000655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