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4-00084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自然资罚字〔2023〕35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新疆祥腾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C6BRXJ3H
住所/单位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新时代广场302室
我局于2023年 10月16日对新疆降腾盛世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3月,擅自在皮山县桑株镇巴扎村4小队东南侧(克孜加依勒)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1991.65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地类:裸地)建游客大厅的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总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5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1991.65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数据,土地权属:国有土地,现状地类:裸地1991.65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9958.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9958.25元(玖仟玖佰伍拾捌圆贰角伍分)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电 话: 0903-6425788
地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