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095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2-07 主题分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情形 措施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至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0.5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超过两个月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6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在限期内补报。 不予处罚。
经责令逾期不补报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逾期不补报,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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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095 发布机构: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2-07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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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情形 措施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至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0.5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超过两个月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6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在限期内补报。 不予处罚。
经责令逾期不补报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逾期不补报,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