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083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2-0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自然资罚字〔2023〕34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黄帅                              

住所/单位地址:湖北省广水市骆店镇青堆村杨湾,现住址:皮山县阳光社区25栋5单元201室。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黄帅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9月中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皮山县木奎拉乡和乔达乡中间范围内非法采挖2576立方米建筑用砂(戈壁料)拉运至315国道-皮山县农场修路项目二标段,以每立方24元价格出售给315国道-皮山县农场修路项目二标段施工承包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315国道-皮山县农场修路项目二标段施工承包商刘辉询问笔录、转账记录;6、陕西信宇勘测有限公司勘测图纸;7、乌鲁木齐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4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4号),你在2023年11月21日申请听证,2023年12月1日我局举行听证会,本机关依法认真研究你提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停止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61824元(2576立方米×24元=61824元)。

3、处以非法所得61824元20%的罚款(61824元×20%=12364.8元)。

罚没款合计74188.8元(柒万肆仟壹佰捌拾捌圆捌角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74188.8元(柒万肆仟壹佰捌拾捌圆捌角元)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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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083 发布机构: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2-07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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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自然资罚字〔2023〕34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黄帅                              

住所/单位地址:湖北省广水市骆店镇青堆村杨湾,现住址:皮山县阳光社区25栋5单元201室。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黄帅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9月中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皮山县木奎拉乡和乔达乡中间范围内非法采挖2576立方米建筑用砂(戈壁料)拉运至315国道-皮山县农场修路项目二标段,以每立方24元价格出售给315国道-皮山县农场修路项目二标段施工承包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315国道-皮山县农场修路项目二标段施工承包商刘辉询问笔录、转账记录;6、陕西信宇勘测有限公司勘测图纸;7、乌鲁木齐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4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4号),你在2023年11月21日申请听证,2023年12月1日我局举行听证会,本机关依法认真研究你提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停止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61824元(2576立方米×24元=61824元)。

3、处以非法所得61824元20%的罚款(61824元×20%=12364.8元)。

罚没款合计74188.8元(柒万肆仟壹佰捌拾捌圆捌角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74188.8元(柒万肆仟壹佰捌拾捌圆捌角元)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