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4-00085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自然资罚字〔2023〕36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新疆西域沐羊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8D3049P
住所/单位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木吉镇兰干村456室
我局于2023年 10月17日对新疆西域沐羊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9月,擅自在皮山县藏桂乡永安村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耕地54302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地类:水浇地)建养鸡场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 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6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6号)。你公司在2023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1月9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无故未参加,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54302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数据,土地权属:国有土地,现状地类:水浇地54302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2715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271510元(贰拾柒万壹仟伍佰壹拾元整)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电 话: 0903-6425788
地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