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08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2-0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皮自然资罚字2023〕38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30104360279                       

单位地址:皮山县新城区胜利路4号                                          

我局于2023年 10月18日对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擅自在皮山县木奎拉乡喀合夏勒村西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土地750.40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土类:有林地33平方米、沟渠22平方米、其他草地695平方米)建垃圾中转站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8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750.40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数据,土地权属:国有土地,现状地类:裸地750.40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37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3752元(叁仟柒佰伍拾贰元整)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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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2-07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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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自然资罚字2023〕38号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信用代码:116532230104360279                       

单位地址:皮山县新城区胜利路4号                                          

我局于2023年 10月18日对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擅自在皮山县木奎拉乡喀合夏勒村西北侧范围内非法占用国有土地750.40平方米(二调数据: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现状土类:有林地33平方米、沟渠22平方米、其他草地695平方米)建垃圾中转站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

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现场勘验笔录;6.地类确认表; 7.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告字〔2023〕38号)和听证告知书(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3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非法占用750.40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数据,土地权属:国有土地,现状地类:裸地750.40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37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3752元(叁仟柒佰伍拾贰元整)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阿卜杜力提甫·阿布都卡迪尔     

   话:       0903-6425788       

   址:   皮山县新城区经二路     

       

皮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