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35649/2023-00216 | 发文字号: |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0-19 | 主题分类: |
皮山县城市供水价格收费标准
一、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调整后我县城市水价按四类分类计价。即:居民用水价格为2.14元/m³;非居民用水价格为2.92元/m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8.58元/m³;其他用水(绿化、消防用水)价格为1.19元/m³。
二、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参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城镇供水实行阶梯水价,水量参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确定,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量的家庭可按相关证明相应增加用水量。根据用水量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三、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的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即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20%以上、不足40%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40%及以上部分,加3倍征收;每级超定额用水水量由水利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相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四、居民阶梯水价分档
(1)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档,采用按户定量方式(按户均4人、水量按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作为定量基数,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级差为1:1.5:2。即:
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的用水量,其按基础价2.14元/立方米执行。
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其价格按规定价格的1.5倍,即3.17元/立方米执行。
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其价格按规定价格的2倍,即4.19元/立方米执行。
五、实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规定,在我县逐步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即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价格;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按规定价格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用水量 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
六、污水处理价格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委农价〔2015〕1457号)规定,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县城、重点建制镇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m³,非居民不低于1.2元/m³。参考周边县市情况,我县城市污水处理拟定收费标准为:居民0.85元/m³,非居民1.2元/m³。
七、实施范围
凡是由县供水企业实施了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并签订供水合同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对不具备阶梯水价实施条 件的居民用户,由供水企业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经住建部门 验收具备条件的,报县发改委备案审核后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其他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公立学校、公立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公共机构),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八、执行时间
根据皮山县发改委《关于调整皮山县城市供排水收费价格的批复(皮发改价格〔2022〕1号)文件精神,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城市排水(污水处理)价格,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