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435649/2023-0021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10-19 主题分类:

皮山县天然气收费标准

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税后投资收益超过7%,核定和田地区燃气经营企业平均配气价格0.49元/立方米。

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和田地区天然气综合终端销售价格为1.056+0.49=1.546元/立方米,按照全地区居民、商业、集中供暖三年平均销售气量分别核定调整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如下: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阶梯气价。

第一阶梯基础气价1.41元/立方米,第一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280立方米,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1800立方米

第二阶梯气价按基础气价1.2倍为1.6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280-360立方米,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1800-3000立方米

第三阶梯气价按基础气价1.5倍为2.1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3000立方米以上。

对于采暖用气和生活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由居民生活分档气量和独立采暖分档气量合计构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1.55元/立方米执行。

居民阶梯气价以“年”为执行缴费周期(以居民阶梯气价发文执行之日起计算),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气费,当累计用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第二档基数后的用气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集中供暖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1.29元/立方米调整至1.41元/立方米。

3.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1.7元/立方米调整至 2.3元/立方米。双方协商后可下浮执行。

4.工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5.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燃气经营企业和加气站根据市场经营及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销售价格。

根据和田地区发改委《关于和田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和发改规2023〕1号文件精神,本通知自2023年9月6日零时起执行(调价前用户已购未使用气量仍执行原价格),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8年9月5日。原《关于调整和田地区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21)7号)文件同时作废。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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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435649/2023-00218 发布机构: 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3-10-19 主题分类:
文 号: 公文种类:

皮山县天然气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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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税后投资收益超过7%,核定和田地区燃气经营企业平均配气价格0.49元/立方米。

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和田地区天然气综合终端销售价格为1.056+0.49=1.546元/立方米,按照全地区居民、商业、集中供暖三年平均销售气量分别核定调整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如下: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阶梯气价。

第一阶梯基础气价1.41元/立方米,第一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280立方米,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1800立方米

第二阶梯气价按基础气价1.2倍为1.6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280-360立方米,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1800-3000立方米

第三阶梯气价按基础气价1.5倍为2.1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3000立方米以上。

对于采暖用气和生活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由居民生活分档气量和独立采暖分档气量合计构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1.55元/立方米执行。

居民阶梯气价以“年”为执行缴费周期(以居民阶梯气价发文执行之日起计算),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气费,当累计用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第二档基数后的用气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集中供暖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1.29元/立方米调整至1.41元/立方米。

3.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1.7元/立方米调整至 2.3元/立方米。双方协商后可下浮执行。

4.工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5.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燃气经营企业和加气站根据市场经营及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销售价格。

根据和田地区发改委《关于和田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和发改规2023〕1号文件精神,本通知自2023年9月6日零时起执行(调价前用户已购未使用气量仍执行原价格),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8年9月5日。原《关于调整和田地区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21)7号)文件同时作废。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