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
1.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5.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6.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7.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8.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9.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10.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11.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12.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1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14.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15.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6.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7、《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三、承办机构
皮山县财政局会计股、非税股、采购办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立案: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局领导批准。2、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通过询问、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依法收集证据。 3、拟定处罚意见: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对于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可撤销立案。 4、处罚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权利等。5、征求意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处罚,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6、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时由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8、执行:当事人在15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等。9、立卷归档:将案件文书存档,并将重大行政处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如果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收到本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财政局或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皮山县财政局监督股
投诉电话:0903-6422575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办公电话:0903-6423154
办公地址:皮山县新城区胜利路6号财政局联合办公大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