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审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 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 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向皮山县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县域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受皮山县人民政府委托向皮山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县域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皮山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 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皮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域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 使用县域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
支 。
4、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和以县域本级的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决算。
5、本行政区域内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皮山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皮山县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上级审计部门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皮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及
依法属于皮山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
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
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或皮山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
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组织审计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
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九)依法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救灾、
救济、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社会福利资金、团体和个人为社会 益事业捐赠资金及其有价证券和实物进行审计监督。
(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政府 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
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和标底
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监督;组织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 审计或审计调查;接受县(地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
委托,对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完成中共皮山县委、皮山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皮山县审计局不设内设机构。
皮山县审计局办公地址:皮山县新城区胜利路6号(皮山县新城区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联合办公楼)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三、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 责 人:祝国宝
联系方式:0903-6426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