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保障性住房规范管理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皮山县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四)负责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标准体系。监督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组织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议,负责房地产开发、房产交易、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权属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录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 承担城市老旧城改造的职责,拟定城市旧城改造的政策,指导街道、社区编制旧城改造方案并抓好落实,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督查和考核;
(七)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社会评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季度统计报表收集上报工作;
(八) 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城市公用道路、供排水管道、路灯、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对挖掘城市公用道路、城市园林、绿地,供排水入网、开设路口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组织全县城市化战略的研究和实施,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九) 参与辖区内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广场、热力、路灯、供水、城区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及其他市政设施工程等)监管工作及其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检查计划的执行;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的管理、统计、推进工作;
(十)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外地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二)负责城市市政建设、管理与发展工作。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和供热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技术政策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工程监理、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工程交易、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测;
(十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管理工作,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十五)参与辖区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承担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辖区内清理拖欠工程款职责;
(十六)负责县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指导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 组织指导城乡园林绿化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城区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
(十九) 组织指导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 管理城市维护资金,提出城市维护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拟订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培训工作;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 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执法业务资格证件的统一申报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纠正、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查处、督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二十三)负责指导城乡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监察、对建筑业进行管理、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园林绿化管理;
(二十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二十五)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场设施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负责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消防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六)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皮山县城市绿化环卫园林中心
主要职责:主要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县实施细则;拟订园林绿化建设、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其他规划;负责县城绿化日常维护、园林设施建设改造的管理工作等职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审批公共与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和设计及沿街摊位设置与管理;组织和领导专业化队伍清扫街道,清运垃圾和粪便,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街道、巷道、庭院小区及城乡结合部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检查、管理指导;负责做好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皮山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
主要职责: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实施城市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实施城市县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皮山县建设工作质量检测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负责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建筑安全管理办法及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对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检测。
办公地点:皮山县新城区胜利路4号
办公时间:
夏 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 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负责人:张宁平 联系电话: 0903-6422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