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皮山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
(二)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工作。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药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动态调整机制。
(五)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落实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负责人:李有强
联系电话:0903-6425108、6456100
单位地址:皮山县新城安徽大道2号
工作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