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人民政府
| 序号 | 权利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法律法规依据 | 备注 |
| 1 | 小餐饮店食品经营登记 | 法定机关县级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8 年 11 月 30 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 |
| 2 | 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 | 法定机关县级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8 年 11 月 30 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 |
| 3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法定机关县级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8 年 11 月 30 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 |
| 4 | 食品经营许可 | 法定机关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文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条款内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5 | 食品生产许可 | 法定机关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文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条款内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